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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改编中的著作权保护

  三、改编与合理使用以及改编是否侵权的判断
  对一部作品的改编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混为一谈,因为很多创作活动就是从对另一部作品的模仿或受其启发而开始的。此时由于后创作的作品创造性很大,被模仿者可能会认为该作品是对自己作品的改编或抄袭,而另一方可能会主张自己仅仅是对别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解决两者之间的争议需要将改编和合理利用区分开。
  一部作品,很有可能在某些方面与另一著作权客体具有实体上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或者就是由于新作作者受了该作品的启发,或者实际上借鉴了这部作品的某些思想,总之在某方面利用了该作品。这种利用并不必然非法。由于文明承继、知识传播的特性,使得著作权对象本身不可能是一个绝对、封闭的个体创造成果,而必然要与周围的文化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及国际公约中都规定有许多不受保护的内容和合理使用条款。
  改编和合理使用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存在对原作的利用问题,判定被指控为在对原作修改或改编的基础上写成的新作是否属于独创作品并不容易。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使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这是允许的。对他人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也可以自由利用,但是不能完全照搬他人描述的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区别一项使用或者引用是否合理可以从利用的“质”和“量”两方面来衡量。如果利用时只是简单的再现原作内容,并且不说明来源,有意与自己的作品混同,甚至可以明显地看出只是原作的改头换面,或者较能体现作者个性的作品构思、风格、技巧方面雷同且无相反的证明,则该利用可能属于剽窃 。从利用作品的“量”上来看,合理引用的程度应该是适当、合理的,有时候虽然在篇幅上比例较低,但如果使用的是他人作品的主要内容或实质部分,也可能构成侵权。除了考查新作与原作的联系,对一部作品是否具有完全独立的著作权还要看其所具有的独创性。就算新作品引用原作的意图明显是为了让观众对原作产生必要的联想,但或许恰到好处的模仿本身就是一门艺术,法院并不能单以此来断定新作构成侵权。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对一部作品思想的大量借用并不构成侵权,而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意义上创造了独立的著作权。举例来说,电影《大话西游》 明显借鉴和利用了古典名著《西游记》,如师徒四人取经的情节,唐僧性格上的迂腐,悟空好斗等等。但进一步分析,这两者在题材、内容、风格上有明显的差异,似乎《西游记》中的人物形象被严重扭曲,但独有的创造性及鲜明的后现代主义风格已使后者成为一部独立的作品。如果一部作品有特定的模仿对象,该作品的创作性就应有相当高度,使人们可以断定已经形成新作品,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抄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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