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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适用于网络合同法律问题的特别原则

  上述风险和问题,给传统的法律规范带来了挑战。作为一种新的合同方式,网络合同所适用的基本的合同法原则与制度应该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仍然需要有新的原则与制度。特别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就传统的理论在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时进行类推式的学理解释往往是不严谨的,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有时需要完善才能更好地解决新的问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也是如此。众所周知,较早期的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产生了限制私法自治原则的需要,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受到限制,以社会秩序为本位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渐确立了其在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帝国原则地位。目前各国合同法普遍以公平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公序良俗原则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给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主体予以平等的权利、义务、保护、待遇。而对于网络合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电子商务法律。这些法律规范大都以一些具体操作性的制度为主要内容,可能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尝试。但即使如此,这些创新性规则,以及对待网络合同法律问题的司法实践,已经透露出一些趋向。这些趋向对网络合同的特殊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必将对网络合同法律问题的最终解决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将这些趋向性置于整个合同法理论发展的大框架下进行考察,可以认为已经具备了解决网络合同法律问题的特别原则的雏形。这些原则中特征比较突出的原则有以下两条:
  一、基于强行法律规定的合同安全原则
  网络合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上生成,比起面对面的交易可能存在更多的不安全的因素,目前,出于保证信息安全、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的考虑,各国有关网络合同的法律都对网络合同的缔结及履行做出一些强行的法律规定,要求合同当事人采取种种方式以保证合同的安全。这种基于强行法律规定的保护是发展网络合同所必须的。
  在基于强行法律规定的合同安全原则的指导下,现有的各国立法确立了保证网络合同交易安全的制度,这些制度体现在法律规定上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 网络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制度
  计算机可以记录并跟踪交易的对方,但无法最后确认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能力,或者是否就是签约人本人,同时,由于缔结网络合同只需鼠标一点,可能并不认真地去踏踏实实地履行合同,况且还有很多通过制作虚假网站以诈骗的情况出现。因此,如果不对网络合同的主体予以特定的限制性规则,电子商务就可能没有信用,引发纠纷而无法履行。为了进行这种资格确认,目前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订了电子签名法。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又有所不同。欧盟《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框架的指令》在电子认证立法的模式上采用折衷方式,即技术特定方式和技术中立方式并用,一方面提供了对于一种广义的电子签名的法律确认,规定只要能够达到同一效果,采取任何技术形式的经过一定安全应用程序的安全电子签名方式都可被承认。另一方面提供了应用数字签名或以数字签名为范例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这样既能切实满足当前电子商务实践的需要,又为将来的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获得很多国家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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