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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适用于网络合同法律问题的特别原则

试论适用于网络合同法律问题的特别原则


焦洪宝


【摘要】网络合同的适用范围正日益扩大,传统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网络合同中仍然适用,但考虑到整个网络环境的特点以及缔结网络合同所受到的技术手段因素的影响,网络合同的法律问题可能需要特别强调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中比较有特色的就是基于强行法律规定的合同安全原则和出于技术手段考虑的契约合理原则。这两项原则通过具体的制度体现在整个网络合同的缔结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理解和运用这两项原则,有利于清楚地认识和更好地解决网络合同所引发的特殊法律问题。
【关键词】网络合同 合同法 合同原则 合同自由 合同安全 契约合理性
【全文】
  随着Internet的爆炸性发展,电子商务迅猛发展。2000年全球通过Internet的交易额达至1560亿美元,估计2003年将超过15000亿美元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合同”即网络合同。所谓网络合同是指在网络环境中通过电子数据电文进行协商而达成的数字化合同。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与电子合同是有区别的,电子合同强调的是合同非纸质的电子数据形式。而网络合同强调的是网络环境。从一般意义上说,网络合同就指电子合同。
  Internet以其全球化、信息量大、信息获取便捷、及其身临其境的互动性为全球商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但同时网络的开放、自由的特点使通过网络合同进行交易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和问题。首先,网络合同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缔结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这些数据容易被篡改、伪造,且不易被发觉。这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危险。其次,网际网络的优势吸引众多商家守法经营的同时也为骗子行骗提供了沃土。据报道,美国FBI诈骗投诉中早在2002年每周接到的网络诈骗投诉多达1000起,其中大约43%的网络诈骗犯罪与网上拍卖活动有关,“拒绝付款”和“拒绝寄货”排名诈骗犯罪的第二位,此类案件约占总数的20.3%。 那么在一个虚拟的、交易方之间完全陌生的空间里,如何确认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监督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的约定?再次,当网络合同出现纠纷需要在审判中收集电子证据时候,那些电子打印物或显示物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电子邮件或电子资料是书证、视听资料还是应归类为新的电子证据?如果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可能需要新的证据规则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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