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临时
宪法将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作出了明确的分离,在传统中央集权的社会,规范出联邦制度。临时
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将确保伊拉克统一,防止中央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那样的政府曾导致数十年暴政和压迫。鼓励地方政府发挥作用,所有公民也能够参与政治生活。”这一规范,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社会主体自治和国家管制的均衡。一方面,它维护国家统一,即确认国家主权唯一;另一方面,它赋予了地方政府自治权力。这种制度安排,排除了专制主义分子利用“国家统一”幌子集权实施暴政和压迫的机会。在地方自治性确保的制度安排下,“君王天下”,寿终正寝。(这一规范若被萨达姆知道了,是要哭的;倘若复兴社会党还在的话,是会坚决反对的:“zhenzhu没有了萨达姆做伊国之最高代表,是不可想象的!”)
伊拉克临时
宪法在确定公民基本权利、地方自治权力的同时,对中央政府的权力作出了保障。临时
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这包括对以下领域的管理和控制:国家安全政策,禁止成立独立武装;外交政策,外交代表和边境控制;国际预算,金融和商业政策;国家资源,从这些资源中所得收入,公平地用于满足伊拉克所有地区之需。”这种安排,适应了国际化时代国家竞争中中央政府的权力需求,对维护国家利益,产生出宪法规范支援效应。其中“公平分配国家收入”原则的确立,有利于避免专制社会存在的地区利益分配倾斜,即避免专制国家普遍存在的“建设首都、建设样板地区”的古怪现象,从而保障地区性公平竞争,增进国家各区域之间的团结,用制度力量瓦解专制社会地域排序中靠后地区自生的分离动力[2]。
伊拉克临时
宪法,克服了“奶嘴
宪法”对特殊社会主体特殊授权的弊端,对于势力强大的宗教社会力量,采取了承认法律地位,但不授于特殊社会支配权力的通融性做法。在此种规定下,先在的社会权力集团,不再合法享有分配、干涉公民基本权利的能力。
伊拉克临时
宪法,是2004年出现的一部伟大
宪法作品。力求公正、平衡、和谐、和平,是其文本弥散出的精神品质。临时
宪法显然是国际“标准
宪法运动”[3]的合格产品;对于长期经受专制之害的伊拉克人民,是空降的福音。临时
宪法,不是渐进改良、小打小闹、隔靴挠痒等方式完成的欺世盗名之作,它是中东地区罕见的法律性规范建构成就,也是伊拉克人民未来幸福生活秩序的预备守护神。《过渡行政法》作为伊拉克临时
宪法文本,已然成就了伟大
宪法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