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中国的统治层向下层保持开放的同时,这一阶层却始终是高高耸立于下层之上的。一种甚至可以说是上下相距遥远的森严等级制始终存在,所以才会有“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欲求生富贵,须下死工夫”等种种俗谚广泛流传民间。这种等级的区别自然是可以细致划分的,但我们想强调∶中国社会的等级结构主要存在于两个部分,是一种二元式的结构,这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官与民、劳心者与劳力者之间的两分,它也意味着尊卑、贵贱乃至于富贫的两分。而在官吏阶层的内部,又有一种细密森严的等级划分,这是其作为一种政治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平民的这边也有“良民”与“贱民”之别,但总的说,在民众的内部要比在官员的内部平等得多。
官员不仅握有权力,享有相当的声望与财富,他们及其家属还享有法律规定或习俗承认的种种特权,这些特权表现在礼仪、婚姻、丧葬、祭祀、交通、饮食、衣饰、建筑等生活的各个方面。18 他们及其家属过着一种与平民截然有别,并相当隔离的优越生活,而平民中纵便有富有者产生,也是“富而不贵”,不仅在地位和声望上,在物质生活享受上也受到“禁奢令”等种种限制。官员还可免服劳役,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享有远比平民优越的地位,如不得被施以体罚,可用去职代替刑罚等等。平民伤害到官员时,其刑罚重于两造都是平民时。由于官员的这种种特权,在中国社会中遂形成了一种源远流长的艳羡、崇拜、追求和保守官职的心理。19
在此,我们却要特别注意官、民之间一个特殊的阶层,这就是“士”的阶层。“士”并不打破官、民之分的二元等级结构而“三分天下”,因为它并不是一个隔断而是粘连官民、上下、尊卑、贵贱的阶层,它甚至不是一个独立的、固定的阶层,而是一个自身面目不分明的阶层,是一个总在流动、变化的阶层。在“士”这一阶层中可以分出“高级的士”(进士、举人、贡生),他们是已经获得了任官资格的“士”,已经可以归入官员或候补官员的范围(“士大夫”),而“低级的士”(生员)则可以说还是“士民”,他们虽然享有一些特殊的声望和待遇,但若不能再上升,他们就还是民籍,甚至在物质生活水平上也并不高出其他平民多少。20 然而,不管是“士民”还是“士大夫”,他们又都属于同一个系列──科举功名的系列。“士”这一阶层并无自己独立的来源,它不过是由农、工、商,也包括官员的子弟构成,而无论是谁,要上升到官场并飞黄腾达,一般都必须走这条路。必由选举而进身的“士”这一后备队伍的始终存在,赋予了官员阶层以某种活力,也许还有某种光荣,某种可以被较广泛接受的合法性。确实,无论是在春秋之前的世袭等级制社会还是在春秋之后的选举等级制社会,也无论是在前两者之间过渡的战国游士时代还是激烈动荡的二十世纪,中国社会都未摆脱“突出政治”和“官本位”的格局,但是,官员或统治精英的来源和标准却有着根本的差异,或以血统,或以文化,或以某一方面的才能、德性,或以对某一组织乃至个人的忠诚,甚或沦为一种没有章法的权术,这些根本差异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官员阶层乃至政府的不同性质和面貌,影响着社会上人们对它的评价、承认和尊敬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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