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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献文:网络上的名誉侵权事件,现实中的教授维权官司。

  三、法律分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保障人权内容,(宪法修正案刚获通过,暂未见到正式发布文本,若有变动,请采稿时核对正式文本后再发为妥。作者说明并谢谢。)增补的宪法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人权,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等。特别是人格权,这是作为一个人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被称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保护人权的宪法化,标志着我国立法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又有所强化。1986年4月,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也早就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通常指社会或他人对一个公民品德、才干、资历、身份、生活作风及其他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人名誉权,要求对他人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事实求是,不得传播谣言、散布不真实的情况,影响或损及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指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批评文章引起侵害名誉权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意义上理解,如果评论的言词过于激烈、评论标准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再是言论自由或者说舆论监督而可能是侮辱他人人格之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王菜辩解的言论自由则未被法院采信,相反,则认为以“皖医人”署名发表的《可恨的假博士,可悲的院长(评论)》等多篇文章中有诋毁、诽谤、侮辱荣健的言辞,这此言辞已侵害了荣健的名誉权。2000年12月28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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