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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四) 对法律解释的关注
  利益法学十分关注法律解释。赫克认为,法律解释主要是“原因解释”,并要求将“历史的利益研究方法”作为法律解释方法。 开始时他们主要致力于对私法的解释,后来逐步扩展到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领域。 他们提倡一种非严格局限于概念或语句的解释方法,并允许在民法、行政法等领域存在自由裁量,以更好地平衡利益。但在刑法领域,由于罪行法定主义是公认的一般原则,因而法官在刑事案件中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的活动,主要体现在如何根据法定刑来量刑。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法庭必须密切注意利益冲突的平衡,因而利益法学的影响也很大。
  二、对利益法学的评价
  (一) 利益法学的成就
  在赫克、施托尔、埃尔茨巴赫以及其他追随者的努力下,在德国,尤其在私法领域,利益法学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首先,利益法学产生于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后,适应了对德国民法典的抽象原则进行解释的要求。它在对概念法学的狭隘、机械的观点进行猛烈抨击的同时,并没有忽略法律概念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重要性。赫克强调在解释法律概念时应该注意利益因素的影响,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法律解释理论。 此外,赫克进一步主张法律起源于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判决应该在各种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在这一点上,利益法学承袭并发展了耶林的目的法学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进步,对社会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利益法学的主张也有可取之处。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在评价利益法学时说,它“通过对复杂的案情和多种需同时考虑的利益按照法则本身的评价标准进行权衡分析,逐步取代了仅依据呆板的法律规则进行形式逻辑概括的方法,确实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方法论上的革命。” 此外,赫克还第一个建议国际私法考虑利益法学方法。早在1891年他就断言,在国际私法领域,只有利益法学方法才能达到国际私法的目的。 为后来的德国学者将这种方法论引入国际私法领域奠定了理论基础。
  最后,利益法学主张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认为,他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去理解法律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判决。利益法学通过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领悟法律中蕴含的价值取向,对囿于形式思维、接受过严厉的法律实证主义教育的一代法官来说,起到了解救和促进作用, 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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