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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赫克还从法律科学功能方面对概念法学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他把概念法学称作“倒置法”(Inversionsverfahren) 。概念法学认为,法律科学的功能主要在于界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对法律概念进行精深的研究,就能获得全面的法律。同时,“概念研究”还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规则,并为补充现行规则的不足提供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概念研究”的方法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规则,而且还能帮助人们获得新的法律规则。概念法学认为精深地界定各种概念,并将它们组织成一个连贯的逻辑体系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终极目的。 概念法学的这种观点未免有失偏颇。赫克以利益作为出发点,指出利益法学方法的唯一任务是“通过探究法律和生活环境为正确的判决做准备,从而简化法官的工作”。 为此,法律科学肩负着两方面的功能:第一,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提供法律规则;第二,对现存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整理,即法律规则的系统化。这两项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功能是具有实践意义的法理学应该具备的重要属性。因而,法律科学应该以编辑整理案例、进行法学研究等形式补充成文法的不足,同时应该为法官能够及时地找到他们所需要的法律规则提供方便。 赫克还进一步强调,利益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本身,而且还研究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念。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它的研究结构也会随之发生变迁。“概念研究”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对现实生活的研究以及对各种社会利益的评估。
  (三) 对法官的方法论指导
  方法论有助于人们知道他们所进行的学术研究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为何,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回答。赫克等人倡导的利益法学致力于认识法律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并试图从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角度来理解和发展法律规则。利益法学追求“调查和评价生活至上”,希望有效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服务,成为真正的实践意义上的法理学。
  赫克认为,“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在法律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官必然要调整各种利益,并且循着立法者的路子来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使法官面对着各种利益冲突。但法官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判决要受立法者在既定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评价的限制。利益法学的第二个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现代立法者对法律的这种不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因此,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能熟谙法律中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所做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持一致。法官不仅仅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而且还应该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的地方构建新的法律规则,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换言之,法官不仅应当运用一些法律命令,而且他还必须保护那些立法者认为值得保护的一般利益。” 可见,实际上利益法学更多的是向法官建议一种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并使法官尽量“忠实法律”并根据生活需要进一步修订法律。在赫克看来,“法律漏洞”及其填补问题处于法学方法论的中心地位。 在填补漏洞时,赫克要求法官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然后自主地按照法律中隐含的评价原则的本义评估。法官不是仅仅将事实情况合乎逻辑地归入现有的法律规则,而是必须在该方法并非到达目的的唯一途径时根据价值取向对法律规则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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