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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古典自然法基础考辨

7、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根据某种“价值”(desert)来分配利益或负担。而作为分配标准的价值,可能包括贫富程度、贡献程度、能力、地位或门第等。这难以特定。在特定化的情形下,被认为属于一种“实质正义”。但后者更宽泛。
▼现代的含义:用于讨论社会整体的利益与负担的分配。如罗尔斯。
8、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把其定位为审判正义,即:针对违法行为、不当交易进行救济所采用的返还、恢复原状。
9、交换正义:
▼亚里士多德。等价交换的原理。矫正正义在算术意义上的相等意义上也含有等价交换之意,但交换正义主要说明交换的成因。
▼现代的含义:随着等价性中的价值的主观性被不断重视,难以维持,产生了“谁看来都是显然不等价的交换必须予以矫正”的观念,为此包含亚里士多德所言的交换正义与矫正正义,此外,被“守约”的(正义)观念所吸收。
10、作为“相同者相同对待,不同者不同对待”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在“相等”(算术、比例上的相等)以外提出的,类似于现代的形式正义,但基于古希腊的身份制,只相当于分配正义(比例平等)内容的一部分。
11、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始于古罗马的乌卢皮阿留斯(受斯多葛派影响的法律家)。他把“正义”定义为“将各个人的东西分配给各个人的恒常不息的意志”。“各个人的东西”在“各个人应该享有的东西”的意义上,包含权利与义务。现代仍有意义。
12、作为调和的正义:产生于古代。其代表是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的身份等级秩序中,通过各安其份、各尽其责所产生的调和即为正义。特点是:从国家或社会整体的角度而非个人的角度去理解正义。
13、共通正义:自古以来存在把社会整体的幸福看作正义的观念,如:中世纪基督教的“共通之善”的思想、近现代“公共福利”的思想,统称为“共通正义”。其中的问题是个人幸福与全体幸福的关系。共通正义观认为二者一致,此外包括为了社会整体服务或牺牲自己的博爱主义或利他主义,近代功利主义也属于该思想谱系。
14、实质正义:
15、形式正义:
16、程序正义:
17、社会正义:
▼概念的用法具有多歧性,但主要涉及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和所得、财富的分配。
▼但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概念不同,因为不含比例意义上的相等等分配标准,只揭示问题的所在,因为何种分配标准才符合正义,这正是现代正义论争议的焦点。所以从实质内容上难以对此概念进行定义。但一般偏向于重视平等而非自由。因为如彻底重视个人自由,则无须把社会正义作为政府或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加以考虑。
▼在平等被作为社会正义的指导理念的场合,社会正义论的重要课题是要明确:在何种情形下、以及为何为了修正人与人的实质上的不平等而可采用形式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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