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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古典自然法基础考辨

  综上,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提法是非常有意义的。自然正义的理念给了程序正义生存的第一块土地,是程序正义的古典基础,使它生根发芽,并且成为了现代社会诉讼的核心理念和支柱价值。但是程序正义不是从天而降的。在人类科学进步的今天,程序正义理念要想真正地得到发展仅仅还是以逻辑预设的自然法来作为其理论支撑,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有更为深刻地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局限过去的成果,而是相关的诸如从人民主权,契约等理论来扩大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为其新时代发展注入新鲜血液。近年来,许多学者发出了“超越自然法”的口号,并从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不同角度对正义的基础理论和程序正义的标准进行了探讨,正是这样一种有益的尝试。 当然,要针对正义理论的自然法“血统”,发现其超越自然法德理论依据,是困难的,在这条道路上我们任重道远。
 
  
  
【注释】  哲学的范围可能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这里不但有与法理学扯不清的纠纷,而且与政治哲学甚
至一般哲学也很难完全分开。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有三种观点:等同论、并列论和包含论,见贺
国良、史光灿:《上海市首届法哲学研讨会综述》,载《哲学动态》,1 999年第2期,第10一11页。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哲学之间关系的详细论述,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5一11页。由于它是一个典型的法哲学或者法理学问题,本文不作深入探讨。
《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 P209 锁正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
正义的定义历来就是复杂的,至少可以从以下17种方面来阐释正义:
1、战争的正义:传统自然法理论中曾研究“正战论”。
2、报应的正义:汉穆拉比法典中的“以牙还牙”。同害报复原理(加害与报复的对等)
3、互惠的正义:同害报复观念的反面。与单纯的利他主义不同。现代亦有意义。罗尔斯正义论中,互惠性/互酬性(reciprocity)的概念居于重要地位。
4、合法正义(亚里士多德):
5、个别正义(衡平):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在依据一般性法律规定不足以实现正义的个别场景下,进行特殊处理的正当化观念。
6、特殊正义(相等):亚里士多德。合法正义与个别正义乃是在与一般道德或一般实定法的关系上而言,如把正义看作是与勇气、正直等等并驾齐驱的一个道德细目,即为特殊正义,称之为“相等”或“平等”,其包括几何(比例)意义上的相等与算术意义上的相等,分别与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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