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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古典自然法基础考辨

  这两项要求与审判程序的公开密切相关,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这些原则制约着任何人在法庭内外行使司法职权时应当遵循的行为方式。违反这些原则,有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应被宣布无效。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最精辟的解释,来自于英国上议院的休厄特大法官,他有一句名言:“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 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准备答辩。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 这种自然公正的思想,为后世学者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得以应用,成为了程序正义的核心思想 。
  我们现在有了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两个原则能成为诉讼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什么它就先验地是程序正义?哲学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充分的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为依据,往往是不可靠的。既然我们普遍承认程序正义的基础是自然法,是基于自然法的正义,那我们就应该从自然法入手,回到自然法的起源的古希腊去探索究竟,从希腊的先哲对正义的理解中找寻程序正义的古典基础。
  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家对正义和自然法的理解是交叉的,他们本身并没有将对二者的理解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他们仅仅凭借敏感的天赋用直觉将正义、自然、法、理性,种种概念往往交叉使用,来论述他们的思想 。我们现在对正义的考察也就很难有一个科学的脉络,只能在他们散乱的论述中寻找。古希腊的自然正义的思想经过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约公元前580—前500年)、赫拉克利特(Herakleitos,约公元前540—前470年)、巴门尼德(Parmenides,鼎盛年约于公元前504年)等人之后,逐渐丰富和深刻,最后集中地反映在苏格拉底(Sokrates,公元前469—前399年)、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7—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中。
  古希腊的思想似乎是这样的:世界上的火、土和水应该有一定比例,但是每种元素都永远在扩大自己的领土。然而有一种必然性或者自然律永远在校正这种平衡——这就是正义,但是这种至高无上的力量本身是非人格的。 
  毕达哥拉斯发展了正义是平等的思想。毕达哥拉斯是历史上第一个从“权利”出发,引出“公平”、“正义”的理念的思想家。他的正义建立在“比例权利”和“政治公平”的基础上。按比例享权利,实现政治公平,就是“正义”。体现这种正义的规则就是法律,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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