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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古典自然法基础考辨

程序正义的古典自然法基础考辨


彭科


【摘要】程序正义理念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理念,在此基础上现代的诉讼结构得以完,为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维护公正公平的实现起到了重大作用。传统观点认为,程序正义直接来源于古典自然法的自然正义思想。本文通过对自然正义和自然法的考察,发现仅仅单一的自然正义思想不足以支撑程序正义庞大复杂的理论,无法提供程序正义的合理性证明,进而提出,要进一步发展程序正义在诉讼理论中的作用,必须为其注入新的理论。
【关键词】正义、程序正义、自然正义、自然法
【全文】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诉求,是法律制度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更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必须合乎正义的要求,才能具有内在的优秀品质。这种体现在程序中的正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程序正义。自从程序正义的观念被引入诉讼理论的研究中,迅速成为指导刑事诉讼研究的支柱性思想,甚至一时间成为了诉讼法学界的显学。然而,就像有学者指出的一样,“当前程序正义的研究已经将其由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为一定的原则,但是这种原则并未形成严密的逻辑体系。因此,这些原则并没有完全说明程序正义的具体内容,即程序正义究竟是什么东西” ,这一思想理论研究本身也存在问题。尽管正义概念本身就是人类永恒的哲学命题,是悬而未决的 ,我们很难对程序正义有一个科学的权威解释。但是困难不能成为我们逃避问题的理由,程序正义是我们研究诉讼理论绕不开的。要想对程序正义有更深刻的认识,我们必须从程序正义的源头去探究其理论根基。
  一般认为,程序正义的观念肇始于英国,并得到美国等继承和发展。按照西方学者的传统观念,程序正义有两项原则“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 principle)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law process principle).。 
  在自然正义的原则上,学者普遍认为程序正义经历了从自然公正观到正当程序观的演变过程。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的概念源自自然法 。直接渊源于柏拉图的正义观,经过斯多噶派等后续的自然法思想发展,形成了自然正义论的理论基础。到了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自然正义成为一项程序公正的标准已经成为了自然法。万民法和神判法的核心内容。我们现在看到的自然正义有以下基本含义: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nemo judex in parte sua );第二,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 alterm par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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