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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观念与制度体系

  在德国的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公益代表人诉讼。设置公益代表人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国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德国十分注意在行政诉讼中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对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加以衡量。为此德国的《行政法院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即把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它们分别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检察官属于司法行政官,它只受政府命令的约束。公益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是作为参加人参加的,为捍卫公共利益,可以提起上诉和要求变更。③
  第四,传统中国为代表的国家观念本位。国家观念本位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专制主义的思想和制度。中国具有独特的专制主义的传统。“中国专制主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我想避开一切可能的争议,截断众流:定为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称帝时算起。这样二千二百年的历史也已经是世界上资格最老的了。当然别的国家在宗法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阶段,也有专制主义的因素,但是它们持续的时间大多没有中国长。”④
  这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与个人是可以和谐而不是对立,看重国家与个人的统一性而不是对立性。国家是能够完全代表人民,人民应当给于国家足够的完全的信任。法律的任务,特别是公法的任务不是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而是保障国家权力。历史上的中国,国家对个人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国家、个人和社会三位一体,三者之间在法律上没有明显的界限。国家的就是社会的,而社会的就是国家的。至于个人的,完全取决于皇帝的良心和情绪,是否给予以及给予多少是从来不确定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切社会资源,不仅是经济资源还包括人力资源都属于皇帝所有。国家(皇帝)基本上不承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或者说皇帝可以任意支配个人的财产与人身,苛捐杂税多如牛毛,随意搜刮民脂民膏,摊派徭役。这就不难理解慈禧太后针对给予外国列强的巨额赔偿,为什么敢说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制订一个法律来制约皇权。中国古代主要有两种性质的法律:一种是不择手段保障国家权力的极权法;另一种是惩罚人民的严刑峻法。即使在近现代中国,虽然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是在观念上、制度上和实践中,国家对个人仍然享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人民无条件地、绝对地、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权利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面的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因而,具有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个人和地方享有的权利则取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予。个人权力的有无以及权利范围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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