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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观念与制度体系

  美国学者约翰· W·约翰逊在《自由媒体的作用》一文中指出:“作为美国政府制度基石的美国《宪法》,如果不附加旨在维护个人自由的的十条修正案,即《民权法案》(Bill of Rights),是不会在1791年获得美国最早13个州的批准的。”
  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人认为,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权利来自人民,人民可以组织政府,并在政府违背人民意志,甚至压迫、摧残人民的权利时,可以起来推翻政府,重新组织政府等等。在政体的设计上,为防止极端权力的形成,美国创造了分权制衡制度。美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不可能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行政法上,美国人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驶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者给予法律补偿。美国的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就是给予个人法律救济的法。正当程序法律原则,不仅是宪法的原则,同时也是行政法的原则。监督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常重要,非常必要。
  在美国,没有明确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参照个人与个人关系的规则进行处理。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相当发达,而纯粹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要简单得多。强调国家与个人的相同点,而不是区别点;强调国家的法律义务和职责,而非国家的特权。个人对国家存有戒心而不是放心和信任。在美国基本上不存在单独的公法制度,因为在美国人看来,没有这个必要性。
  在美国,对个人利益保护离不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非常广泛,职权也非常大。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地树立的它的崇高的威望和极大的权威。它不仅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的社会,同时也应影响世界。
  在当今的世界上,最富裕、最强大的国家是美国。世界上最富有的个人在美国。最可能暴富的地方在美国。最具有包容性的文化是美国文化。所有这些都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和有效的保障基础之上。在一个蔑视人的尊严的社会里,要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二,以瑞士为代表的集体观念本位。这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与国家在性质上并没有不同,国家就是公民的集合体。“瑞士(作为政治意愿国家)的概念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或自然权利的学说之上。瑞士公民的确是分享共同政治价值意义上公民,但它并不是因为作为个人在政治制度中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才成为公民的。瑞士政治传统不是建立在这种自由的普遍性之上的。恰恰相反,瑞士政治体制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那些地方政治实体或乡镇所享有的属于前实证主义的和超宪法性质的社会权利才是构成瑞士社会民主的基础。个人自由在社会中得到强调,但它从来没有脱离社会。”“瑞士宪政民主与自由主义国家的前提,即社会(私人)和国家(公共)是具有内在的对抗性这一概念背道而驰的。瑞士人有关他们国家的概念与“政治化的共同体”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它是建立在“市民的主要美德在于超越其私人意志并将自己与其所积极参与的集体等同起来”这一激进民主概念之上的“公民国家”。在普通公民中,国家是“共同意志的自然延伸”这一认识是根深蒂固的。”“因此,瑞士宪政民主不代表宪法化的,即受基本法原则限制的人民意志,而是一个通过宪法设计的永久性的并且可能是不受限制民主决策程序。同时,基本个人人权这一现代概念已被合并到集体公民精神之中而成为瑞士社会合法的政治价值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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