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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观念与制度体系

本位观念与制度体系


崔若鸿


【摘要】如何看待个人、集体、社会与国家的根本价值及其相互关系,就会形成各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观念就是本位观念。本位观念决定着制度体系。制度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不同的本位观念造成的。价值观的变化,必然引起制度的兴废。不同价值观之间应当互相借鉴。我国的传统价值观正处于历史性的转变过程。建立新型价值观及其相应制度体系,对我国的未来极端重要。
【关键词】本位观念 制度设计 个人 集体 社会 国家
【全文】
  环顾当今世界二百个国家,有的富裕强大,有的贫困弱小;有的长期稳定,有的动乱不已;有的令人尊敬,有的招人鄙视。何故?制度使然。制度是社会现象背后的东西。那么,制度背后有没有东西呢?我们的回答是有,它就是观念,尤其是本位观念。一个国家的观念往往是由许多地位不同的观念构成,但不同观念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从而形成观念体系。在观念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观念就是本位观念。本位观念是一个国家观念体系、法律体系、技术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体系的奠基石,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定海神针”。
  观念与制度之间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关系。简单来说,观念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是观念的躯体。观念和制度决定着国家、民族的现状与未来。各国制度的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其观念的差异。本位观念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制度体系。由于种种复杂的因素,在当今世界,就本位观念,形成了四大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观念本位、以瑞士为代表的集体观念本位、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观念本位与以传统中国为代表的国家观念本位。与此相适应,产生了四种特色鲜明的制度类型。
  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观念本位。这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与个人是对立的,国家更容易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不值得充分信任,需要制定法律来制约国家,国家存在着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益。美国的文化主张个性张扬,主张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这种文化有严肃的法律作后盾。美国法律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个人利益。美国法律对个人权利承认的广泛牲和保障的有效性,在世界上独占鳌头,无与伦比。美国的价值观体系、法律体系、技术体系,乃至整个社会都建立在个人观念的基础上。
  个人观念的核心就是个人自由。以个人自由为基点所建立的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共性本质,形成自由主义派别。自由主义派别实质上基本隶属于两大支流:一条可追溯到洛克、斯密传统;另一条则是以卢梭为源头,即所谓“英美自由”和“欧陆自由”。两者在自由观、平等、民主、公共政策导向上都有较大的差异。
  美国学者在论述美国宪法的原则时指出: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 使之有效地运行;但是它的权力又必须清楚地划定,以维护个人自由。麦迪逊民主思想的一个基本信条是,权力集中对个人自主和自由构成威胁。因此,按照18世纪的观点,至少是按照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观点,联邦制和分权服务于自由事业。两者都限制和分散政府权力。实际上,在美国制度中,既没有把全权交给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也没有交给美国联邦制的任何组成部门。通过联邦权力的划分,行政、国会和联邦司法部门都同样未被给予绝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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