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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庭宣判制度几个问题浅析

关于当庭宣判制度几个问题浅析


孙瑞玺


【摘要】当庭宣判作为程序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明确规定在我国的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同样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项制度,是当前及今后人民法院大力提倡的一项制度。理论界及司法工作对此项制度研究甚少。在适用该项制度时,司法实践中问题较多,但问题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此勿须作制度上创新,即能达到提高当庭宣判率的目的。
【关键词】当庭宣判、法律及政策、理论研究、立法例、问题、建议
【全文】
  一、关于当庭宣判①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截止2003年4月14日,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当庭宣判”四个字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若干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联合发布的二个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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