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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初探

   

   
欧共体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WT/DS27/R/ECU,WT/DS27/R/GTM,WT/DS27/R/HND,WT/DS27/R/MEX,22 May 1997,,第7.8段。
   

   
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54段。本案中,加拿大和美国分别就欧盟的措施要求设立专家组,因此成立的两个专家组审理相同的事项,专家组成员相同,两个专家组将同时散发报告。加拿大和美国又分别是应对方要求设立专家组案件的第三方,但不是普通的第三方。两个专家组联合举行了一次科学专家会议,联合会议在应美国请求设立的专家组第二次实质会议后。作为第三方,美国被允许参加应加拿大要求设立的专家组的第二次实质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前简短发言,是为了美国与欧盟和加拿大有同样的机会对科学专家的观点进行评论。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决定,认为专家组为维护正当程序,有自由裁量权给予超出DSU明确规定的第三方权利。
   

   
欧共体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条件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CONDI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TARIFF 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WT/DS246/R,1 December 2003,附件A,第7、8段。
   

   
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欧共体):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CT OF 1916 (Complaint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36/R,31 March 2000,第6.33-34段。
   

   
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第139-150段。但上诉机构同时指出,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例如不得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
   

   
但在该案中,印度认为,专家组应当驳回欧共体的主张,因为欧共体是前一案件的第三方,而前一案件尚未了结,因此欧共体应当将有关请求提交原专家组。但本案专家组认为,欧共体的权利和做法,正是第10条第4款的用意。至于原专家组问题,前一案件专家组的两个成员被重新指定为本案专家组成员,而主席无法继续任职,所以被替换。因此,印度的主张不能成立。印度药品案:India –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and Agricultural Chemical Products by EC, WT/DS79/R, 24 August 1998。第7.19-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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