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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初探

   

   
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第4条第11款要求加入磋商应当有“实质贸易利益”,第10条第2款要求第三方有“实质利益”,但这两个规定都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因此,WTO成员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案件。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32、135-138段。
   

   
专家组无权要求任何成员成为案件的第三方。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印度是案件的起诉方,因为土耳其对来自印度的纺织品单方面实施数量限制措施。土耳其认为,欧共体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土耳其的措施是根据土耳其与欧共体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采取的。专家组认为,本谅解没有这种规定,国际惯例也没有这种做法,并且欧共体不准备参加,因此,专家组无权指示一个WTO成员成为案件的第三方或者参与专家组程序。土耳其纺织品案:TURKEY –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WT/DS34/R,31 May 1999,第9.5段。
   

   
见WTO文件:C/COM/3。
   

   
见本谅解附录3“工作程序”,第6段。
   

   
见加拿大奶制品案(21.5):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WT/DS103/RW,WT/DS113/RW,11 July 2001 ,第2.34段。
   

   
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欧共体援用第21条第5款):UNITED sTATES – 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08/AB/RW, 14 January 2002,第245段,第243段。在该案中,欧共体援引本谅解第21条第5款,要求WTO认定美国是否遵守了相关裁决。第三方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日本。当事方提交了两次书面陈述,但专家组只召开了一次会议(因为第21条第5款规定的裁决期限比较短,只有90天),并且将当事方的两次书面陈述都交给了第三方。欧共体就此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认为,第10条第3款只是说第一次会议前提交的书面陈述,而没有说第一次书面陈述,因此第三方有权获得从此会议前提交的所有书面陈述,而不论书面陈述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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