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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初探

  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就是参与WTO规则的制订和发展。WTO虽然声称争端解决机构(DSB)没有制订规则的权利,[24]但在将WTO协议文字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必定会进行创造性的解释,“司法造法”是不可避免的。通过提交第三方书面陈述、参加听证会和回答专家组问题,阐述中国对WTO规则的理解,影响专家组的裁决。
  (四)作为第三方可以锻炼我们的队伍
  最后,WTO争端解决是一项高度技巧化的工作,不仅要求对WTO规则的深入了解,还要求具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只有大量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中国政府法律人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更好地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目前,我们已经广泛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具体工作有商务部条法司人员负责,并聘请国内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在参与过程中,我们与中国主要经济部委,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密切合作,确定中国参与这些案件的立场,并且可以使有关产业跟踪国际贸易体制的最新发展情况。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都起草了第三方书面陈述,赴WTO参加审理案件的听证会,并且回答专家组的书面问题。由于当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很多,并且案件审理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加上我们刚刚起步,所以这项工作具有很大的挑战性。通过两年来参与一些案件,我们逐渐积累了一些经验,与各单位和律师的配合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可以说,这项工作已经开始步入正轨。
  
【注释】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1。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2。
   

   
本谅解第6条要求,申请设立专家组,应说明是否已进行了磋商。仅仅加入过他人的磋商,不应理解为已进行了磋商。
   

   
本谅解并没有对何为“实质贸易利益”作出规定。因此,被请求方可以自己判定申请加入方是否有实质贸易利益,甚至可能因此要求申请加入方提交相关证据。实践中,也发生过拒绝加入的情况。见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eron May Ltd. 2002, 第226页。
   

   
加入方的立场,可以是支持当事方中某一方的观点,也可以是独立发表评论。在支持加入被请求一方磋商的情况下,应不存在被请求方不同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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