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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初探

  实践中,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的常见方式有:提交书面陈述,并在第三方会议上发表意见(oral statement),这是比较全面的参与案件的方式;只提交书面陈述,但不在第三方会议上发表意见,甚至不出席第三方会议;不提交书面陈述,也不参加第三方会议,而只是获得案件的有关材料,对案件进行及时跟踪。
  最后,第三方还可以同一事项另行请求设立专家组,即从第三方变为真正的起诉方,但争议应尽可能提交原专家组。例如,在印度药品案中,美国于1996年11月7日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印度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欧共体是第三方。后来,1997年9月9日,欧共体也请求设立专家组,DSB也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是相同的,但主席是另一个人,因为原专家组主席无法继续任职。[17]
  此外,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方利益和其他成员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考虑。这看上去是对专家组程序的一个总体要求。对于当事方的利益,本谅解相关部分规定的程序,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对于没有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在本谅解第3条中也有过相应要求,例如,争端的解决办法不得影响任何成员的应得利益(第3条第5款),包括未参加案件的成员的利益。当然,第10条的标题是“第三方”,因此第1款应当主要是说明第三方参与的目的,此下各款是保证第三方利益得到充分考虑的具体保证。上诉机构也曾经指出,只有让第三方以完整、有意义的方式参加会议,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18]
  (三)上诉程序中的第三方
  第三方不得就专家组报告上诉。但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并且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方可以在当事方上诉通知作出后25天内提交书面陈述。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第三方应当在此期间书面告知秘书处是否出席听证会(oral hearing),以及是否发言。
  WTO诉讼程序鼓励第三方提交书面陈述,以便上诉机构成员和其他参加方了解其在听证会上的立场。没有提交书面陈述,也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知秘书处的第三方,仍然可以通知秘书处其准备参加听证会并发言,但此种通知应尽早书面作出。[19]
  (四)关于报复水平仲裁中的第三方
  败诉方如果不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对其实施报复,但如果败诉方对报复的水平有不同意见,双方可以就此进行仲裁。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受到影响,可以参加仲裁程序。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22.6)中,仲裁员认为美国和加拿大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仲裁员有权允许第三方参加仲裁,包括参加听证会,作出发言,以及受到当事方的书面陈述。[20]但在巴西飞机案(22.6)中,仲裁员拒绝了澳大利亚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请求。仲裁员考虑的因素有:当事方的意见,本谅解此处对第三方没有规定,以及澳大利亚的权利不会受到这种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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