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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初探

  要想成为第三方,在设立专家组的DSB会议上,只需口头表示即可。会议主席会宣布专家组的成立,谁愿意作为第三方,就可以举牌示意。如果没有参加这次会议或在这次会议上还没有决定是否作为第三方,则可在会后10天内要求作为第三方。这一安排是在1994年6月21日的理事会会议上作出的。在这次会议上,理事会主席称,美国提出了第三方参加的问题;美国认为第三方如果提出要求太晚,就会给确定专家组组成等事项制造困难,还会影响第三方收到争端方提交的书面陈述。[8]
  第三方的权利包括,收到当事方向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提交的书面陈述;自己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并且其中的观点在专家组报告中应得到反映;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专门为第三方召开的会议并发表意见。[9]当然,第三方的书面陈述也应当提交当事方。
  关于第三方有权收到当事方提交专家组第一次会议的书面陈述,一个专家组曾经指出,只有在会议前收到当事方之间交换的所有信息,第三方的参与才有意义,才能提出有益于专家组裁决案件的意见,否则就会不适当地影响专家组程序的进行。[10]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上诉机构指出,如果专家组只召开一次实质性会议,则第三方有权收到当事方向专家组提交的所有书面陈述,包括第二次书面陈述。上诉机构还进一步指出,第三方权利限于本谅解第10条和附录3所规定的内容,但除此之外,专家组有权在具体案件中给予第三方其他参与权,只要这些权利符合本谅解的规定和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然而,专家组不能限制本谅解给予第三方的权利。[11]
  关于第三方书面陈述的观点在专家组报告中得到反映,实践中,专家组报告一般都有专门部分,概述第三方的观点。
  关于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专门为第三方举行的会议,实践中,第三方并不参加当事方的实质性会议,而由专家组专门为第三方召开会议,但当事方可以参加这种专门会议。此外,第三方一般不参加当事方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但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允许第三方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并且作简短发言,因为欧盟措施对第三方的经济影响很大,第三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他们与欧共体签订的国际条约,过去针对欧盟香蕉分销措施有过两个案件,以及当事方对第三方参与问题达不成协议。[12]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上诉机构也认为,在本案中,第三方并非普通第三方,专家组允许第三方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并且发表意见是对的。[13]在欧共体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条件案中,南美玻利维亚等11个第三方要求扩大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专家组认为,从优惠计划对发展中成员第三方的经济影响看,本案与欧共体香蕉案(WT/DS27)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些成员都是欧共体“反毒安排”的受惠国,在本案有实质性经济利益。因此,专家组经征求当事方和其他第三方意见后,决定给第三方增加以下权利: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收到当事方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并做简短发言;审查专家组报告描述性部分中每个第三方自己的观点概要。此外,专家组也给予美国等非发展中成员同样的第三方权利,因为本案的结果对美国这样的给惠国有重要的贸易政策影响;从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角度看,应当对所有第三方给予相同的程序权利。[14]然而,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专家组认为,欧共体荷尔蒙案专家组扩大第三方的参与权,是因为该案有特殊情况,即这个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并且专家组决定召开一次共同的科学专家会议,而在本案中,情况有所不同,即不涉及复杂的事实或科学问题,并且当事方也没有要求专家组协调时间表。因此,专家组没有批准日本的要求,即获得所有文件,包括书面陈述和发言的书面稿,并且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15]上诉机构认为,是否扩大第三方的参与权,属于专家组权力的范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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