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成立后,所有权保留存续中,出卖人或买受人向第三人让与标的物,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一问题已在前面有所分析。一般说来,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已获得出卖人的授权,如追索的所有权保留,第三人自然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与买受人的期待权同时消灭;否则,就应视所有权保留是否已为登记、标的物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以及标的物为谁所占有而定。若所有权保留已为登记,因其对抗效力,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所有权保留未为登记,在采登记公示的不动产与特别动产,所有权保留未有效设立,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与买受人的期待权原本就不存在,因而其消灭也就无从谈起;在占有公示的一般动产,虽然标的物上成立了保留所有权或期待权,但基于对占有公示的公信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第三人可于出卖人占有标的物时可从出卖人处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占有时可从买受人处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可于占有人处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则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与买受人期待权同时消灭。
(三)出卖人抛弃其保留所有权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是其享有的一种担保权,出卖人在不妨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抛弃其保留所有权。该抛弃为出卖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其表示于到达相对方时生效。但保留所有权的抛弃对出卖人价金请求权不生影响,不生免除买受人清偿价款义务之效果。
(四)标的物灭失
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灭失时,标的物所有权消灭。因此,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与买受人期待权也无所附着,归于消灭。
(五)标的物与他物发生添附
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因与他物发生添附而由买受人或第三人单独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消灭。
二、买受人期待权消灭
买受人期待权的消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该期待权实现为所有权;二是期待权并未强化为所有权而自身归于消灭。前者原因在于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或完成约定条件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者原因有两种可能,一为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一为标的物发生添附。
(一)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
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时,其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效力影响应视该所有权保留是否已为登记而定。已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因其损害了买受人的期待权而归于无效。反之,则视标的物占有状态而定,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占有,出卖人以现实交付的方式让与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标的物,第三人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期待权即归消灭;若标的物为买受人所占有,出卖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让与标的物,则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期待权仍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