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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研究07 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3)--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

所有权保留研究07 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3)--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


陈荣文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担保 对外效力
【全文】
  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3)--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
  
  三、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
  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应分情形分别研讨:
  (一)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当标的物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不动产或如车辆、船舶、航空器之类的特别动产时,出卖人将标的物再行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应视所有权保留是否已为登记而定。若所有权保留已为登记,基于该登记的预告登记性质,买受人的期待权具有物权效力,具有排他效力,能对抗与其请求权内容相同的物权处分,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该所有权保留未为登记,则买受人的期待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当标的物为不以登记而以占有为物权公示方法的一般动产时,出卖人于所有权保留成立之后再将标的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可先就所有权保留是否已为登记,再就标的物占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主义设定原则,若所有权保留已为登记,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所有权保留未为登记,则一般情形下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还应视标的物的占有情形而定: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此时出卖人转让标的物就只能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第三人从外观上无相信出卖人为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客观理由,因而负有查明标的物权属状况的谨慎义务,第三人未尽此义务查明标的物权属(小额动产的所有权保留适用书面成立主义)即有过失,不能对抗买受人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若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后因标的物瑕疵而将其送交出卖人修理,或出卖人原本就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则标的物实际由出卖人占有,此时第三人无从判断标的物上是否附有买受人期待权,可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3)若出卖人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时,经买受人同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则标的物可能仍由第三人A实际占有。此时出卖人就有可能再以简易交付方式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A或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B。我们认为,于此情形,第三人A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第三人B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因为前者系在知悉标的物上附有买受人期待权的情形下受让标的物的,主观上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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