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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交通事故案试析所谓的“垫付”责任

从一交通事故案试析所谓的“垫付”责任


冯其江


【关键词】垫付 交通事故
【全文】
  从一交通事故案试析所谓的“垫付”责任
  
  
  2002年4月13日,赵老汉不幸死亡。为明确损伤部位,判断死因,4月15日,民警与法医在死者家中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是赵老汉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事故发生在两月前, 2月5日14时许,李五驾驶报废大货车行驶至某“T”型路口时,困措施不当,偏到公路左侧,由于向右方向过急,导致大货车左侧后部将站在路边的赵老汉撞倒。赵老汉经市医院抢救仍昏迷不醒,4月8日出院后呆在家中,五天后死亡。本案涉及多达五个被告:第一被告安徽某一公司、第二被告某二村委会、第三被告钱三、第四被告孙四、第五被告李五,原告是赵老汉家人赵七,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1年6月下旬,安徽某一公司与某二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关于某项工程回填土方的合同,约定土方按每平方米10.5元计算,某二村委会负责回填土方。同时,某二村委会又与钱三签订协议,确定某二村委会将该工程的土方发包给钱三施工,某二村委会按每平方米0.5元提取管理费并从某一公司给付的土方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2001年7月6日,钱三再与孙四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孙四负责安排车辆、组织车队承运土方工程,运价为每车16元,并特别约定孙四车队驾驶员在运土过程中须遵守交通规则,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由孙四承担责任,与钱三无关。孙四于合同签订后组织了包括李五在内的运输车队开始承运土方。
  2002年2月5日,赵老汉被李五驾驶的运土大货车撞倒致伤后死亡。不久,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老汉无责任。为妥善处理此次事故,安徽某一公司以出借的方式给付原告40000元,某二村委会为抚慰原告,给付2000元捐助款,钱三给付14000元。但原告认为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较大,医疗费62160.75元、误工费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284.8元、丧葬费2000元、死亡补偿费42330元、交通费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70元,合计116849.55元,五被告都应该赔偿。各方协商未果,于是赵七诉到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李五作为直接侵权人,驾驶报废大货车,在行驶中因措施不当并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赵老汉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某二村委会在接受安徽某一公司发包土方工程后,应自行履行其承运土方的义务,却将土方工程转包给钱三并从中收取每立方米0.5元的管理费,某二村委会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钱三与孙四签订的运输合同中,虽约定交通事故由孙四承担,但钱三疏于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致使李五驾驶报废货车运土发生交通事故,第二、三、四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后拿出40000元积极给伤者予以抢救,此举是出于公平责任对受害人的适当补偿,补偿后,第一被告不再承担本案的经济赔偿责任。综上判决:一、原告赵七因赵老汉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16849.55元,除已付外,余款76849.55元被告李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第一被告安徽某一公司补偿原告40000元,对原告诉求的剩余76849.55元赔偿款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第二、三、四被告某二村委会、钱三、孙四对第五被告李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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