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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直接言词原则

  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主要有:
  (1)对于非讼事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直接言词是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但是,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中,不存在争议,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一方,不可能也无需法庭言词辩论,通常法官只需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既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那么就没有必要要求审理法官与裁判法官的一体化,即无需适用直接原则。当然,在非讼程序中,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原则并不排除直接言词审理,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得询问申请人、证人后作出裁判。
  (2)根据直接原则,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变更的,诉讼程序则须从头进行。然而,这样做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因此,有国家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新法官面前陈述以前言词辩论的结果,不必重新开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缓和直接原则的适用。
  (3)对于那些即将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证据保全的,在开庭审理时以宣读证据保全笔录来代替直接审理。对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缓和直接原则的适用。
  (4)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用裁定处理的程序事项等,只依书面审理即可,自无适用言词原则的必要。
  (5)涉及直接原则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应当留意此原则如何与其他程序法上原理取得平衡等问题。例如,为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而赋予当事人优先或平衡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应容许在一定范围内(如在当事人双方合意时)可缓和或放弃适用直接主义。
  
【注释】  有研究表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有50%以上是靠身体语言,例如眼神、声音、小动作、身体姿势等。有关身体语言影响人们心证的生动描述,请参见[美]]盖瑞·史宾塞:《最佳辩护》,魏丰等译,36-61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这正体现了波普尔所言的“无意识的知识”,波兰尼所言的“不可言传的知识”(Michael Polany,Personal Knowledge,The Univercity of Chicago Press,1958,pp62-64)。我国有位法官这样说道:“法官应当训练自己具备一种从当事人言词之外另行获取案件重要信息的感知能力”;“在庭审中,我一般都两眼直视着当事人,尤其当事人陈述关键案情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注视对方。在与法官的对视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转移视线,语音打颤,有的当事人则目光坚定,言词恳切,这为准确地判断案情提供了宝贵的‘第六感’……”《直觉观察法:发现表象背后的真实》,载《人民法院报》,20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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