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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何时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强调法制了,所以国家工程也就不再无偿派工了。近几年完成的淮河入海水道,同样是治理淮河的国家重点工程,苏北的农民牺牲了一些土地,没有再自带粮草分文不取地无偿挑土方。
  国家工程的徭役没有了,地方工程的徭役还存在。我的家乡金湖县通往盱眙县的金马公路,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修建的一个经过省政府批准的州级项目,我的哥嫂们以及我的小学、中学同学们免不了都去挑土方,待遇仍然和毛泽东时代一样:无偿,并且自备粮草。
  几年前有一次回老家,看到乡里一条新建不久的公路,坑坑洼洼,很难行车,问其缘故,朋友告诉我:下面有许多烂稻草。公路下面有烂稻草,危害还不是很大,如果防洪大堤下面也有烂稻草,那就贻害无穷了。农民为何要在土方下面堆放烂稻草?道理很简单:没有报酬的劳动为何不能偷工减料?
  
  二、当代徭役和古代徭役的区别
  
  第一,古代徭役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代徭役则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规定。秦汉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徭役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代法律(包括地方法规)没有规定徭役,一方面反映了政府观念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派工手段的多样化而不太需要法律。各地政府无偿派工可能是根据古代的传统和战争年代的习惯,而不是依据法律。地方政府往往打着中央政府、国家工程或者中央领导人的旗号派发徭役,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派发徭役则采取半认可、半限制的态度。1962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不得动员使用民工。如果有的地方遇到水火灾害以及其他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必须动员群众抢救和预防的时候,当地人民委员会可以动用民工。民工的生活费用一般地应当由本人自理,完全由本人自理有困难的,可以由地方人民委员会酌情补助。”这里的“生活费用自理”就是自备粮草,无偿劳动。但是,这种无偿劳动是为了抢险救灾,与日常建设工程中的无偿劳动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这个《暂行规定》不能算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派发徭役的正式认可。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一个名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行政法规,对农民无偿承担的劳务范围作了规定和限制,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用行政立法的形式正式认可并且限制地方政府派发徭役的权力。不过,这个《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高的,权威也不是很大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往往只要认可,不要限制。所以,《条例》减轻农民负担的意图并没有实现。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立法。”这里所说的立法显然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其意图是进一步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向农民派发徭役的权力。然而,地方政府派发徭役的权力早已膨胀,立法限制谈何容易。所以,五年过去了,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开过了,全国人大限制徭役的立法一点动静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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