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人山人海,万众聚观,无上荣光,32 另一面则是铡刀在后,犯案者随时可能遭受灭顶之灾。这就是考官们的一种微妙处境。官员入院后贡院即行封锁,一般不许再出入。内外帘官携带的行李和供给官每天供给的饮食物品,都要经过认真的检查。各省监临、提调等大员,有不得已而出入者,在内的仆人不能随出,在外的仆人不能随入。院内分内外帘:副主考及同考官在帘内,专主衡文,不得予闻他事;外帘官专司纠察并设立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内外帘不许互相往来。命题程序是将四书五经分段书签,主考掣到某书某段后,即令房考于本段内容拟一题,仍以书签方法,掣出者即为定题。每场试卷收毕后,每十卷一封,送到弥封处,由弥封官将试卷面折叠弥封糊名,以使试官无从知道某卷为何人所作,而为了防考官认识士子笔迹,还须再把糊名后的试卷送誊录所重新由誊录书手照誊一遍,此即为“朱卷”,誊毕之后为防誊错以及誊录书手舞弊,为之订正改窜,又须再把原墨卷与新誊朱卷送对读所对读。以上每一环节的官员都要戳印衔名于卷面,以示负责。然后将朱墨卷分开,朱卷送内帘考官评阅。
考卷的分配又是由掣签决定。同考官员负责试卷的初阅,正副主考负责试卷的复阅。房官将自己选中的试卷加圈加批,荐给主考,是为“荐卷”,主考在得到各房的荐卷后决定取舍,并可再到各房“搜落卷”。头场卷阅毕,再合观二三场卷,互阅商酌,取中定额。同考官于未荐之卷,主考官于荐而未中之卷,也还要略加评语,落卷在放榜后定期令落第考生本人领取,不许藏匿,考生如觉有不平之处,可以控告,实则纠参,否则反坐。所有中式朱墨卷则于放榜之日,由主考、监临、布政使等会同在场内封好,于当时差人星驰解部,以防考官事后修改试卷。这些试卷在限定的日子里解到礼部,要派专人磨勘复核。磨勘官也须署名,不准敷衍。另外,对已取中的举人还不时举行复试,道光23年则定制各省举人一体至京复试,非经复试不准会试。
清代科举对人为干扰的防范之严,用心之细,可说已达无以复加的地步,仅以闱内用笔一事为例∶监临、监试、提调、受卷、誊录、弥封、对读等外帘官只能用紫笔,同考官,内收掌及书吏只能用蓝笔,誊录生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正副主考用墨笔(因其所阅者为朱卷,所以用墨无碍),是谓“五色笔”,内外帘官并不许携墨入闱,以防用乱滋弊。世界上可曾有过比这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地位更重要、防范也更严密的一种考试呢?
清代科举不仅步步设防,层层互制,严密防范,用心细密,在科场案发之后的处分也远远超过前代,仅在顺治十四年顺天乡试案、同年江南乡试案、康熙五十年江南乡试案、乾隆十七年顺天乡试案、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案这几个科场大案中,就有37人被处死,其中包括最高一级的、时任大学士的满人一品官员。上述种种措施反映出统治者确实力图仅仅以文章来衡量考生、完全由士子在考场上的文章来定取舍,其不遗余力说明当局是认真对待这一制度的。钱穆说:“总观国史政制演进,约得三级,由封建而跻统一,一也。由宗室外戚军人所组之政府,渐变而为士人政府,二也。由士族门第再变而为科举竞选,三也。惟其如此,考试与铨选,遂为维持中国历代政府纲纪之两大骨干。全国政事付之官吏,而官吏之选拔与任用,则一惟礼部之考试与吏部之铨选是问,二者,皆有客观之法规,为公开的准绳,有皇帝所不能摇,宰相所不能动者。”33 以上主要说的是考试制度相对于皇权和相权的独立性,而我们还可加上一句,它还有各级考试和执行官员所不能动摇者。种种防弊之法实际上已到了过分繁密和严苛、相当束缚考官和士子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地步,其对考官和士子的不信任无以复加,我们在中国传统中不易发现的对人性阴暗面的认识和中国人的实用智慧,都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一种形式的客观公平。
是否还有实质性的机会平等?
以上两节探讨了资格和标准的问题,关注的是选举是否同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以及对所有人是否采取同一个标准,除了这一标准,是否不再考虑应试者的其他情况(例如血统、家世),也不再允许在实行过程中其它因素(例如权力、金钱)掺入其中等等。这些都还是属于形式平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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