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破坏这种形式平等、导致偏袒的因素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自然是来自权力的干扰,虽然所有的偏向、所有的营私舞弊都要落实到使某个或某些考生被选中,但我们还是可以区别出主要通过诉诸既定权力的手段与主要通过考生个人的手段(如怀挟、请代)的区别,相应地,制度规则也有主要针对官员与主要针对士子之别。
作为最高的权力,皇帝个人能够对科举做些什么?每次考试自然都是以皇帝的名义举行的,考生可广义地被视为“天子门生”,但是,皇帝个人的意志,主观的偏好能发挥多大作用?他可以选择主要考官,可以确定最后一次考试──殿试的名次,尤其是状元,有时还自己出题,但在这些事情上选择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实际上不过是在呈交给他的文件上做一圈定。择此而不择彼,某几人名次由前转后或由后转前,一般并不对大局有何影响。而有关大局的那些制度、规定,如考试之定期、录取名额、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愈到后期,就愈非皇帝不经有司所能轻易改变的。22 以皇帝名义恩赏某些人以举人、进士的功名,与其说是一种个人的偏好,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的考虑,旦极其谨慎,其数很少,也不定期,并未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偏好而开辟出一条使特权者上升的途径。23 已有上千年传统的科举,其主体已经有了一种不依个人主观意志转移的力量。有远见的皇帝亦看到这一制度对皇权和社会稳定的意义,有意识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客观性和公平性。24
皇帝自然也可经过有司,对科举制度做出某些变更,但我们已经指出,其主体很难改变。明清五、六百年来事实上也没多少改变,张仲礼认为“政府通过对考试的取中名额和次数的精心控制,就能够掌握‘正途’绅士的人数及其在各地的分布。”25 这是过于高估了政府的力量,这里还远谈不上“精心控制”,政府既无此力,似亦无此心,有些局部的变化实际也是出于应付时势,而且,考试次数几无可改变(加试的恩科亦非人力所能随意变动)。乡会试录取名额事实上变化也很少。有些具体改变其初衷与其说是要使之有利于有权势、有财富者,不如说是要使之有利于贫寒。即以张仲礼所说的设立官卷而论,康熙三十九年(1700)议定此事,是康熙有感于“迩来数次考试取中者,大臣官员子弟居多,贫寒之士取中者甚少”,26 因而想要限制高级官员子弟的比例,而并不是要给他们特权。初定民卷百卷取中一卷,官卷20卷取中一卷,比民卷取中比例要高,但问题是在设立官卷之前,高级官员子弟的取中比例恐怕比这更高,27 否则不会定此比例,因为此举正是要表现对平民子弟的关照。并且,在录取总额上仍有限制,初定直省10个录取名额中,必须有9个是民卷,乾隆十五年又定“直省额中举人二十五名,内许中官卷一名,如无佳文,任缺毋滥,仍以民卷取中;”28 这就意味着试图控制高级官员子弟的录取比例。当然,规制的初衷是如此,并不能保证它不被官员们利用。另一个对官员子弟的限制是“开报回避”,清朝规定乡会试时,自主考、同考、知贡举、监试,提调等以及外帘诸官,如有兄弟子侄及五服之内亲属,应一体回避考试。29
我们可以再从权力由上至下运作的角度来观察一下组织一次外省乡试的过程,大略看看各种制度措施是如何排除人为因素而力求客观公平的。每逢乡试之年,先由礼部拟定可充各省主考的名单呈上密点,不预先知会,一俟宣布,主考官即限期起程(顺天考试考官则于宣旨后不能再回家,径往贡院),不许因便携眷,不许辞客,以防请托贿赂,不许携带多人骚扰驿递,所过州县递相防护,不许游山玩水,不接故人,不交际,按驿站计日前行,沿途乘轿,轿贴封条,30 一到目的地即迎入公馆,不得接见宾客及通函件,监临封门,每日晨一次进水菜后复封。待入闱之日,主考与其他有关官员一起前往贡院,刘禺生曾描绘过这一颇具象征意义的情景:
入闱例乘轿,八人舁之,朝衣朝冠,无顶蓬,如赛会中之迎神。显轿只监临、正副主考坐之,余如监试、同考官,皆乘八人、四人轿,以全副仪仗开道。最妙为轿后随抬盒一具,载腰斩所用之铡,亦即清廷对主考犯科场大罪之刑具。此种刑具,闽省科场案,曾一用之。主试者被腰斩为两截,仍未死,伏地以舌书三大惨字而毙。巡抚具奏,始罢此刑。然以后主考入场,仍用此具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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