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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五)

  以上的批评虽未完全否定科举带来的社会流动性和本身具有的“平等精神”,但还是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怀疑,这种怀疑也许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从“形式的机会平等”来提问的:它是否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是否使用了同样的标准?亦即涉及到“前途考虑的平等”;另一个方面则是从“实质的机会平等”来提问的∶贫寒者与富贵者事实上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上层吗?他们是否有同样的条件和手段参加考试的竞争?亦即“手段考虑的平等”。我们可以把“前途考虑的平等”理解为一种主要是围绕着机会的、否定性的平等,或者说消极的平等,亦即它没有给那些被人们追求的机会和职位围上使某些人永远不得入内的栅栏,没有来自血统、阶级、财产、种族、性别等方面的禁令,其提供机会的标准也没有体现出这些方面的歧视;至于“手段考虑的平等”则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面向社会观察的肯定性的,或者说积极的平等。
  我们下面主要想从“形式的机会平等”(前途考虑)方面来大略观察一下:中国古代的选举在资格问题和标准问题上是否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是说,在资格方面是不是真的没有设置对某些人来说是不可逾越的障碍?选举的标准是不是真的没有任何歧视?没有来自权力和财富的人为干扰?然后我们要略为涉及“实质的机会平等”问题。
  是否所有人都能参加考试?
  关于考试资格问题,我们应当首先指出容易被忽略的一点:那就是女性是始终被排除在外的。也就是说,人口的差不多一半总是被排除在入仕之途以外。4 这是一个在古人看来似乎不成问题,但在今天看来却大成问题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是否存在着来自地位、财产、血统、职业等其他方面的限制,首先看察举时代。从两汉史籍碑志中一些家世贫寒的被察举者的记载看,其中有不少早年孤寒者如刘茂、马棱、魏霸、赵咨、郅恽、蔡顺、翟方进等,有农人如淳于恭、刘修、费讯、萧望之等,牧者如公孙弘、路温舒、吴祐等、樵夫如朱买臣、佣人如江革、小吏如公孙瓒、父为牛医如黄宪、母曾贩缯如朱隽,这些人贫寒的家境、下等的职业都未构成他们入仕的障碍,5 有时反而成为有利的条件,因为当时以德行干才为重,一旦发现,越在底层反越可能使这种德才引人注目。这里也许特别需要指出一点,就是当时官、吏尚未两分,后世科举时不许报考的胥吏并未受到歧视,下层吏员甚至是察举的重要对象。当时居上可行使察举权的高级官员比后世行使考试权的官员有更大的主动权和选择权,可以有更广阔的视野,面对其治下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进行遴选。当然,资格问题在察举时代并不突出,察举标准是操在上层,工作也主要在上层进行,被选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等待,事先常常并不知情。
  科举制自确立之日起,就确定了一种政府公开招考、士民可以“皆怀牒自列于州县”的自由投考的原则,选举不再是仅仅在上层、对广大民众来说等于是秘密进行的一件事情了。这无疑是一次机会的大扩展,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把机会和标准交到了被举者自己的手里,或更准确地说,被举者现在实际上成了“自举者”,他们更有可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但是,是否真的所有人都能自由报考?还有没有什么身分、阶层、职业的限制?6 隋文帝开皇七年制云∶“诸州岁贡三人,工商不得入仕。”唐宪宗时敕曰:“自今以后,州府所送进士,如迹涉轻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不得申送。”7 马端临提到宋代的情况是∶“十人或五人同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8 明洪武十七年公布的科举程式规定∶“其学校训导考教生徒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与居父母丧者,并不许入试。”此处“生徒”是指成绩不够,尚未学成者。又《明会典》卷七十七“科举、科举通例”载∶“洪武四年,令科举,凡词理平顺者,皆予选列;唯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清代基本上承袭了明代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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