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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立法学学科建设问题

论当代中国立法学学科建设问题


石东坡


【摘要】内容提要:步入新世纪之初,应当本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回顾与反思立法学的历程和现状,洞察和把握立法学研究的基本走向,巩固和完善立法学科学的内容、结构,丰富和深化立法学学科体系,使之在我国立法实践进程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立法学研究历经基础研究阶段,正在逐渐转向专题研究阶段,并呈现出哲理化、实证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确立一种对于学科全局的冷静、客观的判断并使之成为立法实践人员和一定研究群体的普遍共识,是准确选定研究主题、适当突出研究重点的逻辑依据,也是积极配置研究力量、自然孕育研究学派的必要前提,尤其是进一步促进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适应立法实践内在需求、提升立法学学科地位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关键词:立法学  学科建设  哲理化  实证化  多样化
【全文】
  
  
  
  
  一、 问题的含义与意义
  对于任何一位具有高度自觉意识和不懈创新精神的立法学研究者而言,当代中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问题,必然是一个始终萦绕于心的基础问题。因为但凡开展研究和不间断地推进研究,就必须从这一学科的全局出发,以这一学科的全局相对于现实立法实践的解释能力、指导能力的持续增强为依归。而不甚明了这一学科的现状及其走向,将是不得要领、徘徊不前甚至重复劳作的;同时当代中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问题,又必然是一个不断得以印证的前沿问题。因为研究什么,怎样研究,意义如何,都受到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基点和认识结论的根本制约,对于这一问题的体认也都会在每一项研究活动之中及其有效性上得到体现和反映。所以,这是一个不可回避、不可不查、不可不明查的立法学的战略层次的首要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就是要说明立法实践所急待完善之处何在、相应的迫切理论需求有哪些,而立法学学科发展进程中已经得到解决或者初步得到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必须尽快和即将得以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制约着整个学科发展的深层矛盾和具体问题是什么,这些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和层次性是怎样的,现有的研究格局是怎样的、当前大家所表现出的着力点、兴奋点、切入点在哪里,立法学自身成长与一般学科建设的基本规律之间的吻合程度、以及立法学自身建设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状态之间的适应程度有多大?归结起来,就是要判断、论证和说明立法学所面临的形势、所处的阶段及其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归纳起来,关涉到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客观基础、经验教训、发展规律、现实挑战、主观条件、基本走势、主要选题等诸方面问题的解答。本文即是力图对其加以回应的一种尝试。
  要明确这一问题,首先要对于立法学做出一个初步的厘定。在我们看来,简而言之,立法学,就是以立法实践 为研究对象,探寻立法规律、解释立法现象、指导立法活动、明辩立法意识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可以将之称为狭义的、学科意义上的立法学),以及以此为核心学科所形成的、子学科构建在一起的、兼顾若干紧密边缘交叉和综合学科的学科群体(可以将这样的一个整体称之为广义的、未来群体意义的立法学)。作为其研究对象,立法实践是一种文明的、理性的、高级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专门社会实践活动形式,是以执掌国家政权的阶级及其联盟作为最终支配主体、以特定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正式实践主体、以规范性法文件的形成和变动作为主要实践表现、针对基本或者主要社会利益关系格局这一实践客体予以普遍调整和强制规范的政治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实践是极其复杂的,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和功能。就其特征而言,至少具有实质上的利益属性、价值属性等政治社会特征以及形式上的程序属性、技术属性等运行机制特征。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认识、评价、指导、确认等基本规范功能和沟通、协商、吸附、强制等主要社会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动员、决策、控制、疏导、传播等重要的政治功能。在结构上,立法实践既是一般实践结构在立法活动过程中的展开和反映,又是对立法活动自身复杂多样的实践形式的抽象概括,具有认识层面、实践层面(狭义的、感性活动意义上的 )和价值层面等三重构成。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立法实践的全局性、决策性、过程性和技术性因素的综合作用。立法实践是形成和存在纷繁复杂的立法现象的动态源泉和现实依托。对于立法实践的法律科学领域和方法上的剖析,是“纯粹意义的”立法学的定位(另外,有学者在政策科学和政治科学的范围和基础上,将立法学作为从属于其中的分支学科 );对于立法实践的社会科学领域内和相应的多方法的分析,是“发散意义的”立法学的范围。二者之间是核心与外围、局部与整体、独立与依赖的关系。
  因此,立法实践是立法学的唯一的、最终的研究对象,而立法思想、立法过程和相关事物则是从属于立法实践的、特定层面的构成要素或者所依存的环境生态因素;同时,立法实践是立法规律的客观基础,立法规律是立法实践的内在依据。从立法学、特别是狭义立法学的角度看,所应当认知的立法规律是观察和描述、分析和研究立法实践的基本结论和成果形式;对于立法规律的客观、深刻、完整并且富有预见性的揭示,是立法学的基本目标和恒久追求,而立法实践对于这些关于立法规律的认识的评判也是检验立法学研究成败得失与真理含量及其作用力度的唯一尺度。这样,基于立法的实践本质,基于立法实践业已成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并不断地强化这样的表现形式,就不仅历史地决定了法学的产生 ,而且也决定了和正在决定着立法研究及其学科建设所达到或者实现的独立的力度、纵深的广度、贯通的可能以及丰富的样态。概言之,立法实践的性质和发达决定了和制约着立法学的构成、内容、领域和视界。
  其次,还必须对于“学科”进行一定的说明。学科,一般是指专门研究某一事物、把握其中的特殊矛盾及其辨证运动所形成的知识系统或者体系。这种意义上的“学科”就是某一门比较成型的科学(Science) 。而在教育学的视野中,“学科”又称科目,即教学科目,主要是指依据一定的教学理论组织起来的科学基础知识的体系(Subject)结构 。因此,这种“教学科目”和与之相对应的科学学科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以适应基于特定教育阶段和针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向的、经过教育需求和教育理论的评价、选择、剪裁后形成的一种编排和设计;作为前者的渊源,后者则是在研究逐个侧面问题的基础上按照事物自身的逻辑结构和运动变化来加以再现才形成的一种描摹和论述。当然,就科学而言,还需要区别自身的前期积累阶段的问题研究与后期奠定阶段的系统研究。有学者指出, 科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基础的,只要有问题的地方,就会有科学和科学研究。这种意义的科学就是处在前期阶段的形式。而学科是科学研究发展成熟的产物,(并不是所有的研究领域最后都能发展成为学科。)科学研究发展成熟而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就进入到随后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稳定化的高级阶段了。包括立法学在内的一切科学、学科的发展都必然历经这样的过程。在本文中对于立法学,基本上从研究的角度采取后者含义的指称,侧重“作为科学的学科”、并且是在规模覆盖、完备结构和健全体系的学科的意义上运用的;而只是在涉及立法学教学时才在“科目”的意义上使用。
  可见,当代中国立法学发展及其学科建设问题是一个奠立站在拓荒者、巨人的肩膀上继续攀登的、浇筑坚实和宽厚的学术新起点、以期达到深化的目的和进入真正繁荣的新境界的问题。从实践上看,提出这一问题、并使之获得客观实在的内容,即使之成为一个真实问题,是适应和促进当代中国法治进程和立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观察和诊断当代中国立法实践的制约瓶颈和内在矛盾的必然结论,是反省和回馈当代中国立法思潮和学界激荡与变革状况的必然举措。从理论上看,认识这一问题,并使之得以一定程度的明晰和解决,即使之在形式上得到“持久的”保留,但是在内容上则得到不断的更新,是使具有鲜明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突出的“经世致用”的品格的中国立法学的学科地位得以巩固, 推进立法学研究并使之得以持续深化、延展开拓的重要步骤之一。
  二、 中国立法学进程的简要回顾
  回顾我国立法学的历程,如果考虑到历史的贯通性和连续性,那么,可以也应当将立法研究与立法学研究联系起来,或者将在立法学学科确立之前的立法研究,以及其中形成相当规模的立法思想的局面,称之为“前立法学阶段”(有学者称之为“萌芽时期的立法学” )。而二者的分界,在我们看来,就是《立法学》 的问世。
  (一)前立法学阶段
  此前,就是在《立法学》之前,在漫长的历史变迁、复杂的政治斗争和稳固的主流意识之中,我国关于立法实践的研究也称得上说是非常丰富的。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对于立法与社会秩序或者社会变革之间、特别是与政权稳定和政策变动的矛盾关系进行了侧重的研究,明确了立法的地位、功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 第二,注重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就立法的根本价值趋向和利益选择准则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并且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与要求,提出了分别以法治、人治与德(礼)治为代表的不同政治主张或理想类型。 第三,对于立法权力配置以及立法体制构建,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制度的研究深受相应的政治观念与政治构架的影响。主要是基于维护和体现专一的君主裁断和高度的中央集权的需要,就其中的辅政权与决策权的主次关系如何加以调整进行论证。 第四,关于立法技术,特别是立法表述技术 的研究尚多数停留在经验积累与实际传承之上。第五,缺少来自不同阶级立场的立法理论体系,特别是封建地主阶级之外的立法理论鲜有集中阐述、并且多数在其系统与精深程度上还是有较大局限的,立法理论争鸣只是发生在极少数的社会重大转折时期。第六,在根本上,由于法学并没有赢得作为独立的社会科学的起码地位,特别是由于立法实践仅仅是属于上层社会的极少数人直接从事的垄断的、神秘排外的政治实践,“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因而没有必要和可能使立法学成为一个独立展开的学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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