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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在中观层次上,首先,检察系统对于预防工作的思想重视程度以及理论认知程度有了一个质的提高。在检察工作的整体布局上使之有了一个较为恰当的位置,有利于科学摆布、统筹兼顾。其次,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格局、工作思路、工作机构、组织配备和主要方法都达到了一个比较成型的状态,提供了比较稳定的路径引导。再次,在预防工作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检察干警在开展工作中经受了锻炼和考验,并且富有大局意识、敢于开拓进取,具备了相应的必要基础。又次,在惩治职务犯罪中,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机理和成罪条件有着比较准确的把握,形成了“得天独厚的优势”。最后,上级院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检查督导也是使之较快地展开局面的一个有利条件。
  但是,关于预防职务犯罪仍有一些较为直接的阻滞因素需要认真分析。一是对于检察预防和社会预防之间实现有机统一的方式手段缺少深入研究,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上缺少普遍的制度化建制。二是寓于职能的预防和专门预防之间缺少内部的有效沟通,以至于存在“两张皮”、“花架子”、“独脚戏”等不应有的现象。三是社会动员、组织能力需要不断增强,群众的积极性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引导。四是具体开展工作的手段和方法显得比较贫乏,缺少吸引力和新鲜感。五是对于相关领域的学习借鉴和吸收还很不够,比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化建设方面,在犯罪控制理论与技术的学习与应用方面。由此可见,在对于近年来我们检察系统专门预防工作所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还没有象一些同志所形容的那样“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而只是在检察机关重建以来,逐步地确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应有地位、进行了成功探索、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发展方向,现在正处于一个刚刚历经奠基和起步阶段、初步进入提升、转变和深化、完善阶段、即将在不远的将来迎来成熟、稳定和真正巩固的阶段的历史时刻。因此,现在尤其应当把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这样一些具有共性的内部制约因素上来。
  在微观层面上,具体针对基层院而言,各个院的情况是严重不平衡的。基本看来,首先,在整个基层院的工作日程上标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位置,并将其纳入到量化考核的指标体系之中。其次,在预防职务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实践,人员得以固定、机构得以建立,也开展了一些行业预防、重点单位预防、个案预防,采取了宣传讲授、检察建议、建章立制等形式。再次,规范化的工作有所开展,在预防监控网络的构筑上有一定的进展。最后,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受到一定的注意,在赢得社会的支持与配合上有一些收获。这些使下一步的工作及其创新有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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