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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地方经济行政法制化问题研究

  其次,对于地方政府来讲,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法律统一实施原则。建立世贸易组织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各成员必须保证本国的法律规范与WTO规则及协议保持一致。各成员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协议。保证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统一的实施,是WTO成员的一项基本的义务。中国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中国整个大陆关税区的统一实施,各地在实施WTO协定方面不能各行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或作出的决定,如果是违背了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世贸组织来看,这就构成了中国中央政府对WTO的协定和中国承诺的违反。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使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受到了差别性、歧视性待遇。而歧视待遇不管来自哪一级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中央政府的行为。这就很可能招致其他成员方对我们实行贸易报复,不再履行它们对我国的减让承诺,给整个国家利益带来损害。所以涉及到WTO的问题,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必须服从中央的统一决策。要确保WTO协议在国内的统一实施,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当尽快制定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二是国内有关立法与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当适时地进行修改和废止;三是建立有效的过滤机制,不时地将违反WTO协议和规则的规范文件监督废止或者通过司法审查“过滤”掉;四要真“吃透”WTO各项协议的内容和精神,坚决执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立法权限立法程序,防止新的与WTO的协议和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或“土政策”出台。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政府整体的管理职能、行政职权都将进行转变、中央政府承担统一实施WTO规则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如何适度寻求并正确发挥相应的经济行政职能,从而在根本上区别并摆脱于以往地方政府在利益本位化(是指其与所属的管理对象即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强烈的共生性、依存性等一体化状态 )的基点上的计划经济和过渡经济中的行政管理的局面,将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既要注重地方经济行政在内容上的重大变化,同时还需要注重在形式上的重大变化。形式上的重大变化就是一个传统法学意义上的法制化问题,这不只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和反映,而且重要的是体现和落实WTO的理念与制度所必需的,但是法制化的内容已经不再是以往的计划经济统制和当前的过渡经济管理这样的两种类型的内容了。应当将入世后较为成熟的新型地方经济行政的内容与形式统一起来,作为其法制化 的完整内涵,即不能够一味地单纯贯彻或者只是强调形式的、机械的法治观念的推行和单方面建构法律制度并使之过度膨胀或者泛化。我们主张,应当辨证地注重地方政府经济行政的下述四个属性、趋势及其具体要求,并且以其法制化为引导和依归:
  首先,地方政府经济行政的服务性。“服务”在我们已有的长期政治话语之中,主要是指称和强调在政权和政府的阶级本质上政府存在与活动的根本指向,与旧有的阶级压榨和社会异化的上层建筑的剥削性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这里所指出的“服务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经济职能的有限性。我们曾经通过历史地比较和分析西方近代以来经济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强调了正如梅因和马克思等已经深刻论述的那样,政府特别是狭义政府的行政管理从无限性、专制性和专横性的绝对主义国家形态演变为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具有有限性、法定性和服务性等共同属性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类型均具备的政府公共行政的活动范围与形式;并且在逻辑上通过唯物史观的社会主体的主体性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机制、税收法定主义与宪政权力结构制衡;国家社会之间的二元化与社会自组织能力以及国际交往中的国家自我约束等方面的论证,来说明了在步入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行政显现出和强化着自身内在的有限性是一个基本规律。从而阐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摆脱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形态,并且不只是从政府机构和行政事项的规模和数量上进行简单的收编压缩以及职能上的分化组合与机械转移,而必须是在审视和重构政府职能、特别是经济与社会职能的基础上进行深刻的内在整合,其中的基本趋势和规划重点就是努力实现政府经济行政管理的整体转型。 今天看来,告别全能政府, 真正革除计划经济及其体制上的弊病,明确政府行政的客观限度,明确国家与企业自主、行业自律、社会自治之间界限的存在,有所为有所不为,既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又是政府适应社会不断变迁的必然结果,更是顺应“入世”需要的关键所在和必要保证。
  第二,管理理念的工具性。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理论渊源,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基本上是立足于消费者主权的理论预设的。在经济范围内,生产与消费之间是以后者为决定性的;在政治领域内,国家和社会之间是以后者为决定性的。国家行政管理不是价值目标的始作俑者、操纵者和享有者;与之相反,经济行政管理充其量只是一种被迫采取的、拾遗补缺的手段,属于工具和介体的范围,而不是目的和主体的范围(否则政府行政就会是经济自由化的最巨大的威胁与最危险的障碍,甚至会改变经济社会走向)。 这虽然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坚定而又明确的立场,但也是政府向服务性行政管理真正转变的认识前提。解决了这个认识问题,才会真正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于政府的要求,首先注重政府的消极行政与不作为的法定义务,才会去认真清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系列的行政审批制度和各种管制规则,从单一权力中心转变为多元力量结构,从划浆者转变为掌舵者, 从全面控制型转变为有限控制型,从国家垄断行政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公共行政相结合,从单纯强制管理转变为强制行为与非强制行为相结合,以实现从秩序本位向自由本位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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