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在对外全方位开放和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良性互动之上的新型规范与秩序的加快生成与全面确立,意味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论是在其广度还是在其深度方面都正要展开和行将历经一个前所未有的宏大变迁。这种变迁首先应当被视为我国自身经济与社会内生型的渐进式、诱致性变迁的继续,其次,才可以说是不断强化着带有更加鲜明的外发型的强制性变迁的意味。 我们认为,这种变迁过程中的一个核心构件就是启动、接受、适应和推动这一进程的政府本身。政府,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在战火中诞生、在计划中强化、在供给中生存、在改革中转型的、具有超大规模和超强权威的政府,自觉地选择和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一个宏观的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正在和不断地承担着来自这样一个世界范围内最普遍的多边经济贸易协商、谈判和一定意义上的(建立在成员体履行义务基础上)“管制”以及争端解决组织及机制的规范制约,就自身的角色职能、行为方式与运行规则诸层面都要作出必要的调适,其中最为迫切的、也是诸多市场主体不能不关心的,当属各级政府在改革开放以来业已累积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经济职能和经济行政的调整与转变的纬度、力度和进度。
在制度经济学、经济学法学派揭示出关于制度、法律制度作为关系到产权和效率的基本变量因素所发挥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关于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的消极观点得以在实践中不断印证从而日见居于显赫地位的知识背景和时代背景下,我们认为,第一,应当看到中央政府依据WTO所受到的基本义务和由此导出或者推定的具体义务的约束,必然逐步地深入和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活动之上。这样至少就有两种对应的作用力量,即一方面在中央政府力图进一步强化自身权威性和保持在参与国际事务方面的有效性的行为动机支配下,中央政府必将会努力加大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监控程度,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所处的特殊的经济环境、利益诱导、社会情境的差异而形成的行为趋向极有可能在新的形势下继续顽固本位化、区域化或者在这一个博弈过程中随机化、短期化——哪怕是个别的,但是却有着示范作用——就越发可能造成一种地方经济行政日益复杂的局面。换言之,中国“入世”对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政管理职能范围与实际行为方式的深刻影响将比任何一种理想的原则或者概括的总结展示出不同寻常的多样性,从而使得中央政府基于世界贸易规则在统一的较高层次的普适性而制定的实施与监控方案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扬弃”。
第二,从实践来看,在我国当前这一极为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对于多数企业厂商、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应当客观地承认,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的经济行政管理以及经济意义的行为及其倾向对其所发挥和施加影响的实效程度则是更加直接和特别强烈的。 因此,要始终关注和推进我国的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就必须将目光投向和集中在地方政府的经济行政管理之上。在以第143个成员国的身份正式入世的已经现实化了的背景下,既要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等一些基本关系的问题上进一步加以思索,在一般理论的逻辑上澄清政府的准确定位,又更加需要具体结合不同级别的政府主体经济行政管理的实际类型来区别对待。可见,围绕地方政府在入世面前的经济行政可能的行为趋向与应然的行为模式加以深入分析,既是一个非常急迫的、处于制肘位置的实践问题,又是一个关联着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的公法理论,交叉性、综合性较强的理论问题。仅仅在比较原则的层次上对中央政府的应对义务以及相应的职能转变予以分析只是提出了赖以深化的有益起点, 在此之上还是需要对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政管理及其法制化等问题开展纵深的系统研讨的。
二、分析:地方经济行政的四种应然趋势
在加入WTO之后的管理实践上,地方政府实施经济行政管理是障碍还是助力?地方政府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的存续与范围、手段与方式问题,显得尤其特殊,甚至将处于一片呼吁摈除保护主义行径所导致的裹足不前、难以为继、比较尴尬的境地。
之所以如此,首要的原因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对于贸易自由化这一个根本原则的展开、补充、配套或者补救。作为世界贸易组织通过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所覆盖的四个主要贸易领域的最普遍层次的指导原则,WTO协定确定的非歧视(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公平竞争(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等基本原则之中,所普遍蕴涵的内在理念或者说总体上立法的精神品格——价值目标趋向与价值评价原则,归结到一点,就是维护和保障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以及相应的各种生产要素流动的自主化、自由化。而与之相对应,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并且在国内经济贸易等一系列的经济行政管理中也要求从市场自身的充分功能状态出发,进行政府行政管理与干预的削弱、减少或者说“放松管制”(有译为“不规制运动”)。 这里国际与国内的政府管制的基本立场与倾向是一致的。因为,倡导和推广贸易自由化原则、建立和巩固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基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歧视,以及与关贸总协定有关的透明性,都是自由主义市场模式的象征”。 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尽管学派林立、理论观点、研究重点以及政策方案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认为政府管制干扰了私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判断和选择决定最有利的投资方式与经营战略和市场策略,侵越了市场本身的空间,简而言之,不是补位而是越位。在这一点上则是基本一致的。这种理论是在自由主义的现代流变——新自由主义的哲学与伦理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20世纪90 年代以来又与国家干预主义相合流,造就为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倾向于保守主义的政策选择的现代西方“官方主流经济学说”。 这种理论认为,全球资本主义已经抛弃了由民族国家调控的过时的模式,而代之以效益与福利最大化的新模式。这种理论的突出主张就是在现实政策上削弱和在理论假定上否定国家管制,主张全球范围内的自由主义市场模式。(我国已经有学者提出所谓的入世既要破除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也要打破所谓的国家保护主义这种需要认真对待的观点。 )由此可见,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内,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视野内显然仅仅是一个工具合理性的范畴,是一个有限的存在物,一个法律上的义务主体。这就是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其规则体现出来的、所信守的基本政府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