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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地方经济行政法制化问题研究

加入WTO与地方经济行政法制化问题研究


On WTO and legalization of local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石东坡


【摘要】内容提要:WTO规则体系是国际经贸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之一,但又可以说,其主要的、绝大部分的、直接规制的内容是针对政府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体系。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对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的理论基础、原则精神、制度建置以及运作机理,在中央政府承担统一实施WTO规则的国际法义务、整个政府管理职能、行政职权活动都将继续进行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把握地方政府经济行政的法制化趋势,遵照我国中央政府的战略决策和政策措施的基本要求,从地方经济社会的实际出发,以其内容上的主导的服务性为基石,以其范围上的开放的创新性为辅助,以其制度上的全面的程序性为重点,以其保障上的严格的责任性为后盾,系统扎实地推进地方政府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既是应对入世挑战的紧迫需要,又是确立市场机制的关键选择,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
【关键词】关键词:WTO规则 地方政府 经济行政 法制化
【全文】
  
  
  
  
  中国入世既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关于中国加入WTO的理论研究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其中出现了很多富有创见性和针对性的重要成果,但是也无庸讳言,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体系的一般介绍居多,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的专门研究还比较少;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思想理论基础及其与我国文化观念之间的关系等深层次问题的剖析则同样比较少。当前,主要还是集中在对策性分析的应用研究领域。而即便在这一方面也呈现出如下令人遗憾的境状:即关于法律制度回应的较多,关于弱势产业保护的较多,关于中央政府顺应的较多,触及价值观念异同的较少,论述行政具体变革的较少,涉及地方政府基点的就更为鲜见了。为此,我们将WTO作为承载着制度规则、但是更加包容着特定的理论观念的、属于公法范畴的一个法律文化的整体,侧重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内在精神与制度标准的两个层面上加以理解和比照,来思考和研究入世后推动地方政府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的立足点、着力点和切入点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就其法制化的基础、内容、重点等方面尝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以期就教于方家和有益于实践。
  一、前提:选取观察“入世”的地方政府视角
  WTO本身就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条约,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0个协议、协定,7个执行有关协定的谅解,还有29个部长决定、宣言,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四个主要领域,内容极为广泛。 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我们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这样一个还在不断细化和调整的规范体系,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其最终的作用领域上可以说是国际经济贸易规则。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代表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它要求各成员国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保护自由竞争。因而从这种意义来说,WTO规则是规制全球市场经济的“经济法”,有着在国际上普遍禁止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市场自主自发调节机制的作用。它体现了国际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可见,它构成了国际经贸方面通行的规范、惯例,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成员方之间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 它们是国际经贸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之一,也成为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成员体在管辖范围内制定经贸法律法规提供了相对一致的坐标系与参照系。
  另一方面,从法律所特有的权利义务的构成要素与实质内容的角度看待WTO,从其集中设定“理想政府”的行为模式与责任模式,并且以此作为保障实现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顺畅性和资源与要素配置的无国界性的最重要的中介环节来看,应当明确,其中规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和国内法的单一“供应商”;其中设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如遵守承诺降低关税,开放国内的市场,保护知识产权,按照有关协定来对待外国的投资和进行外汇管制等等,以及大量的关于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性义务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市场经济主体则是可以依据这样的规定来主张权利及其得以切实维护的法律权利主体,比如行使提起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救济权利。并且,承担国内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国家之间发生贸易争端之后的国际裁决的责任主体也是政府。比如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中,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的争议也是政府。简而言之,在WTO的规则里,政府是基本的、主要的义务主体。WTO主要规范那些影响贸易和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条件下的政府管理行为。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又可以说主要的、绝大部分的、直接的是针对和关于政府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体系。特别是基于其中不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实体经济政策措施的强制性要求,而是强调政府管理经济的程序规则在服务于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方面的机制、标准与监督方面的制度设计,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将之甚至称之为“国际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 特别是直接针对在经济管理的领域内实施的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定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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