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国际人权,尤其是个人权利主要是通过条约或协定法体现出来的。而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如在奥斯特拉诉西班牙政府案 中,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是以《欧洲人权公约》的条约义务为根据的,否则如果西班牙并无缔结《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则无管辖权 。对管辖权的混乱认识同样导致了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
李兆杰教授认为,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发生对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大规模、系统的和严重的破坏时,另一国有权可以单方面进行干涉。至于当一国出现对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大规模的、系统和严重的破坏,乃至构成对国际社会和平与秩序的威胁,从而导致国际社会集体采取行动进行干预,则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范围 。
在国家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由于是单方面行为,不受到任何国际组织的监督,而成为干涉国的自我解释。1999年3月24日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悍然发动了自北约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后果最为严重的空中轰炸。原本纯粹防御性组织的北约对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南联盟采取如此军事打击的理由,按照北约国家领导人的说法,是为了制止在南斯拉夫科索沃省发生的塞尔维亚人对阿尔巴尼亚人的种族清洗并防止由此产生的人道主义灾难和更大规模的种族武装冲突。这样的例子在近年来屡次出现,俨然成为战争发动国或国际组织的一个重要借口。
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粗暴侵犯人权可以成为而且常常成为战争的起因”。那么,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就要既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又要保证一切都符合管辖权的要件,并且遵从国际法规定的正当程序,而非由其他国家单独采取的措施。国内管辖权 (domestic jurisdiction)意指在与国际法规定不相冲突的情形下,国家在其领域范围内,依据其国内法所享有的管辖权。主权国家所拥有和行使的国内管辖权,乃是源自于国家理论的内部主权,亦即国家或政府基于内部主权而拥有最高政治权力。故凡属于国家内部的事件,专属于国家决定和管辖,不受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干涉 。国际法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国家对内是自主的、对外是独立的,并以相互间平等的主权地位共处于国际社会,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更高的权威可以对主权国家发号施令。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就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而言,国内管辖权的范围应以不违反国际法为原则;但是,如国际法未有规定,国家对于属于国内管辖范畴的事件则具有自主和排他的决定能力。当代国际法对于以往属于国内管辖范围内的部分事件,发展出更多的规定和限制;例如在人权和环境保护议题的规范发展上,以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管辖对象与范围,尤其国际人权法近年来的变迁,更使得它脱离传统属于国内管辖范围,而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这些管辖无不以国际条约或习惯法为依据,然而“人道主义干涉”既无国际条约依据,又不是国际习惯法 ,自应认定为非法并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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