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人权保护的法理与实践

  人权保护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已有某些涉及人权问题的条约以及有关的制度 ,但一般都仅限于个别的领域及狭窄的范围,不仅缺乏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内容,而且也往往和当时大国的强权政治紧密联系。正如路易斯•亨金教授所说,那时“the political-economic (rather than humanitarian) motivations for early norms and agreements, identifying a State’s concern for welfare of some of its nationals as an extension of its Statehood and perhaps reflecting principally concern for State interests and values.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军国主义统治的国家对内践踏人权的野蛮行为和对外侵略扩张的残暴行径,特别是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灭绝种族的行为,不仅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义愤,至少在当时也向人们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政府对其国民的野蛮行为与对其他国家的侵略之间密切相关,尊重人权与维护世界和平之间密切相关 。因此,正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
 《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的现行规定是经过一个发展和变化过程的。本来,在作为宪章基础的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 中,只是在有关“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的第9章A节第1项中,作为国际组织的任务之一,规定了“促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在这个建议案中,既没有将尊重人权提高到作为联合国组织基本宗旨的高度,也没有规定在经社理事会设置人权委员会。可见,当时的某些大国对在国际组织的章程中直接规定尊重人权的条款仍持比较消极的态度。在成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由于其他国家和美国的一些民间团体建议和督促,才使得《联合国宪章》序言、第1条第3款、第13条第1款丑项、第55条、第56条、第62条第2款、第68条以及第76 条寅项 都规定了和人权问题有关的条款。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的条款规定得比较抽象,既没有关于人权概念的具体定义,也没有规定对人权实施保障的具体措施。
 尽管各国实践以及各国国际法学家对宪章人权条款的具体效力仍有不同的立场,但正如前任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和英国国际法学者瓦兹指出的那样,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四个被广泛承认的原则 :第一,一个国家的人权做法,如果情况严重或由于其他原因以致引起其他国家的正当关注的,就不再必然仅仅是该国自己的内部事务了。第二,一个国家尊重人权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适用于对外国人的待遇,也适用于对本国国民的待遇。第三,现在,许多人权的义务是作为国际习惯法适用的,虽然对于那些义务现在具有这种地位仍然存在着争议。第四,人权义务可以列在国家对任何国家所负的义务中。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世界性的系统阐明人权的国际文件。尽管宣言作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本身不具有条约那样的法律拘束力 ,但是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因而构成了后来在联合国系统内制定人权国际文书的重要基础。经过了国家实践的过程,宣言亦成为了习惯国际法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