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
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很显然,宪法规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法律规范。但是,在实施
宪法的过程中,如何来判定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区别,使宪法规范更容易被人们所掌握至关重要。另外,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存在的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两者之间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联系在一起,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是何种关系,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区别点表现在哪几个方面,这些问题是最基本的
宪法理论问题。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具有
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很显然,在法律效力关系上应当是先有宪法规范的存在,然后才能依据宪法规范的要求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变更、效力等特征都必须以宪法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从逻辑上来看,没有宪法规范,就不可能有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是说没有宪法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除了宪法规范之外的普通的法律规范。普通法律规范必须以宪法规范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普通法律规范不能超越宪法规范所允许的范围来展示自身规范的内容和产生不符合宪法规范所要求的规范力。[312]
从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逻辑联系上来看,作为行为规范都是由相同性质的规范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并且具有相同的逻辑结构。所不同的就是组成宪法规范的规范构成要素与普通法律规范的规范构成要素的特征不一样。如组成宪法规范的规范主体是
宪法制定者与
宪法遵守者,如果
宪法遵守者不遵守
宪法,
宪法制定者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调控
宪法遵守者依照宪法规范的要求去行为。如宪法规范规定议会依照宪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享有立法权,如果议会不依照宪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立法活动,那么,
宪法制定者就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监督议会的立法活动,如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设立的
宪法委员会就有权依照宪法规范的规定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
宪法。而由议会所制定的普通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其规范主体只是制定有关法律的议会和应当遵守该法律的人员,当有关人员不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为,那么,制定有关法律的议会就有权对有义务遵守法律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障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当然,如同
宪法制定者不一定要亲自监督宪法规范的实施一样,法律规范是否得到实施也可以通过议会制定的法律中所确定的特殊手段和方式来进行。总之,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规范主体的构成上有所不同。其次,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在规范的客体上也有所差异。宪法规范的规范客体一般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如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权限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等等。而普通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往往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如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学校中的教育与接受教育的关系、在商场中的货物买卖关系等等。当然,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具有重要性以及是否能够成为宪法规范的规范客体的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许多国家的
宪法中,都存在基于本国国情而产生的对特殊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宪法规范。另外,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与普通法律规范的规范对象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往往是最基本的社会制度,而普通的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社会制度,如合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毕业制度、留学制度、生产服务制度等等。从规范对象的角度来看,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就是宪法规范可以将普通的法律规范作为规范对象,尤其是可以将议会制定的法律中的法律规范作为规范对象,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中的法律规范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违反,那么该违宪的法律规范就应当受到违宪审查。而议会制定的法律则不能将宪法规范作为规范对象,也不能随意地确定处理不同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的原则。[313]从宪法规范所具有的规范力来看,使用全称概念来表述是一个重要特征,如宪法规范常常使用“一切”、“所有”、“全部”等等;而普通法律规范一般不采用全称概念,只使用特称概念来表述所要规范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