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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五章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规范的客体是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现行宪法5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该款规定所表述的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制定法律规范的立法关系,也就是说,立法关系是该款所表述的宪法规范的规范客体。
  规范的对象是指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如在现行宪法5条第2款中所表述的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该宪法规范对规范对象的约束力涉及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该宪法规范的规范力涉及到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力之间的逻辑联系的。这种逻辑结构一般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规范的调控方式。
  规范发生的条件是指将宪法规范中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逻辑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以及行为条件等等。如我国现行宪法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该项的规定来看,它所表述的宪法规范中的主体规范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该主体规范部分成立的逻辑前提是这样一个事实条件的存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规范形态是指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311]从可能性来看,宪法规范的规范形态呈授权性状态,即宪法制定者通过宪法规范给予了宪法规范的遵守者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一般又称为授权性规范;授权规范所赋予的可能性既可以是授予权力,也可以是授予权利。从不可能性来看,宪法规范的规范形态呈禁止性状态,即宪法制定者通过宪法规范规定了宪法规范的遵守者从事某种行为的不可能性,一般又称为禁止性规范。从必然性来看,宪法规范的规范形态呈必然性状态,即宪法制定者通过宪法规范要求宪法规范的遵守者必须从事某种行为,一般又称为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所要求的既可以表现为职责,也可以表现为义务。以授权性规范为例,上述所提及的现行宪法67条第3项所规定的宪法规范就属于授予权力的规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通过宪法规范授予权利的授权性规范在现行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条款中就规定得比较详细。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如上述所提及的现行宪法5条第2款所规定的宪法规范就是明显的一例,该宪法规范是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禁止性状态表现出来的。义务性规范不论是职责,还是义务,规范形态是通过“应该”、“不得不”和“必须”等体现必然性的动词表达的。如我国现行宪法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上述“必须”两字表示国家机关具有的职责内涵。再如我国现行宪法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有------的义务”表示的是一种行为的必然性,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体现了一种义务性的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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