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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五章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五章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莫纪宏


【摘要】作者在本章中着重探讨了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逻辑结构、存在方式以及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指出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等。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力之间的逻辑联系的。这种逻辑结构一般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规范的调控方式。从宪法规范的存在方式的一般特征来看,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和默示的宪法规范两种,明示的宪法规范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是指作为习惯而被共同遵循的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作为一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很显然,在法律效力关系上应当是先有宪法规范的存在,然后才能依据宪法规范的要求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变更、效力等特征都必须以宪法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从逻辑上来看,没有宪法规范,就不可能有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是说没有宪法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除了宪法规范之外的普通的法律规范。普通法律规范必须以宪法规范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普通法律规范不能超越宪法规范所允许的范围来展示自身规范的内容和产生不符合宪法规范所要求的规范力。
【全文】
  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区别于一般法律规范的最主要的地方是,一般的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只涉及到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309]宪法规范的这种复合规范性要求一般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和相矛盾。
  在宪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宪法规范是一个最重要的法学概念,正确地表述宪法规范的含义不仅有助于认识宪法规范的特征,还有助于理解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意义。
  一、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等。[310]
  规范的主体是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也就是说,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从宪法规范实施的形式来看,表面上好像是宪法规范与宪法规范遵守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宪法规范的遵守者在遵守宪法规范时服从的是宪法规范制定者的意志。如果有义务遵守宪法规范的主体不服从宪法规范的要求,就可能导致宪法规范制定者对违反宪法规范的主体产生消极和否定性的评价态度,并会导致相应的反映措施的产生。如我国现行宪法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款规定表述的宪法规范,规范者是宪法的制定者,被规范者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当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时,作为宪法的制定者就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来纠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者的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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