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稍后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中,对表达自由又作了更加具体地规定。《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对“思想和表达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人人都有思想和表达自由。这种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或者通过口头、书写、印刷和艺术形式,或者通过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手段表达出来。
2、前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不应接受事先审查,但随后应当受到法律明确所规定的义务的限制,其限制程度确保达到下列条件所必需:
(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名誉;
(2)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道德。
3、表达自由不得以间接的方法或者手段加以限制,如滥用政府或者私人对新闻、广播频率或者对用于传播信息的设备的控制,或者采取任何其他有助于阻止各种思想和意见的联系和传播的手段。
4、尽管有上述第2款规定,但是依照法律仍可事先审查公共开支的文娱节目,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对儿童和未成年人进行道德上的保护而控制观看这些节目。
5、任何战争宣传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者宗教仇恨,构成煽动非法暴力行为,或者以任何其他理由,包括以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者国籍为由,对任何人或者一群人煽动任何其他类似的非法活动,都应当视为法律应当予以惩罚的犯罪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美洲人权公约》对表达自由规定的最大特点就是对表达自由不得设立的法律限制和可以设立的法律限制的性质和范围都规定得比《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加详细。如该公约对公共机构对表达自由进行的限制规定不得为“事先审查”,除非是对依照法律仍可事先审查公共开支的文娱节目,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对儿童和未成年人进行道德上的保护而控制观看这些节目。对表达自由本身所作的法律限制强调了禁止战争宣传和禁止种族歧视的宣传。尽管对禁止战争宣传和禁止种族歧视宣传的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中都有所涉及,但是,《美洲人权公约》将禁止战争宣传和禁止种族歧视宣传与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更能够凸现出国际人权公约对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所持有的明确态度。
从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自由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表现和历史发展来看,表达自由的内涵和外延是逐步发展的。目前,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表达自由的概念基本上得到了统一,但是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异,如《美洲人权公约》在规定表达自由时是将表达自由与思想自由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自由权利加以规定的,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则将思想自由的内容吸收在表达自由的内涵之中加以保护。表达自由的内涵在国内法上的表现也是不太统一的,存在着广义的表达自由和狭义的表达自由之分。广义的表达自由基本上概括了表达形式自由和表达内容自由两个方面所有的自由和权利,而
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内涵的确定基本上是采用国际人权公约中对表达自由的表述,如《波黑
宪法》第
2条规定:“在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中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应当直接适用于波黑共和国。这些法律的效力应当优于其他法律。” 第3条则规定:“波黑领土上所有的公民都享有第2条所涉及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包括表达自由”;狭义的表达自由则主要强调了表达自由的形式特征,表达内容的自由则作为与表达形式相关的自由单独加以强调的,因此,在表达自由之外,又强调了思想自由、信息自由等,如《保加利亚
宪法》就在规定表达自由的同时,还将“观点自由”、“新闻媒介自由”和“信息自由”作为基本自由予以
宪法上的保护。其中,第38条“观点自由”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他所持的观点而受到迫害或者是权利受到限制,也不得有义务或被迫提供关于他自己或者其他人观点的信息。第39条“表达自由”规定:(1)每个人都有表达观点的自由,或者是通过词语、书面或口头语言、声音或图象或者是其他方式传播观点的权利。(2)此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者是煽动使用暴力来改变
宪法所确立的既定秩序,从事犯罪或者是挑起敌视或者是对他人的暴力。第40条“新闻、媒介自由”规定:(1)新闻和其他大众信息媒介是自由的,不得接受审查。(2)对印刷品或其他信息媒介发出法院强制执行命令或者是予以没收仅得通过司法机构的审判活动对侵犯公共风俗或者煽动使用暴力改变
宪法所确立的既定秩序,从事犯罪或者是煽动对他人使用暴力才能进行。如果在没收24小时后仍未发出强制执行令的,那么必须终止发出强制执行令。第41条“信息自由”规定:(1)每个人有权寻找、获得或传递信息。行使此项权利不得给他人的权利和名誉造成损害或者是损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2)公民应该有权从国家机关和机构获得与他们合法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的不属于国家或官方的秘密并且不影响他人权利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