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威,言论自由中的政治表达的自由得到了
宪法的强调。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第100条规定:“言论自由。不论内容如何,任何人均不得因其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而受得惩处,但蓄意和明显地表示本人或煽动他人反对法律,蔑视宗教、道德或者
宪法权力,或者对抗命令,或者对任何人进行诬告和诽谤者除外。任何人有权对管理国家或其他任何问题坦率地表达自己的意见。”1867年12月21日奥地利《关于国民一般权利的基本法》第13条规定:每个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通过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印刷品或者是图形表达其观点。新闻既不得建立审查制度,也不得受到许可证制度的限制。对邮件的行政性检查制度不适用于内地的出版物。
表达自由真正地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权术语是从国际人权公约对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自由予以肯定和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开始的。从联合国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件到诸如欧洲理事会、美洲间国家组织所缔结的人权保护文件,都明确地将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并对表达自由的性质、特征和在法律上应当受到的限制予以具体明确地界定,与此相适应的是,一些国际人权法院在使用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件时,也对表达自由的内涵给予进一步具体的说明,基本上建立起了关于表达自由法律保护的比较完善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体系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
于1948年产生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表达自由;这种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并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作为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的具体的人权公约,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表达自由的内涵以及表达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给予了具体地明确。该公约第19条规定:“1、人人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2、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或者是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3、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表达自由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权利,一是表达方式的自由,即可以通过寻求、接受和传递的行为方式来进行表达,其中“寻求”、“传递”作为表达方式是表达者的主动表达行为方式,“接受”是表达者的被动表达行为方式;二是利用传播媒介的自由,表达者可以自由地使用传播媒介来表达他所要表达的内容,这些媒介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采取艺术形式等等传播媒介,表达者使用传播媒介的自由保证了表达者能够通过媒介来自由地表达他所要表达的内容;三是表达内容的自由,即表达者可以表达他所想要表达的信息和思想,只要这样的信息和思想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义务限制,主要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是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从表达自由所包含的三个层次的权利的特征来看,表达方式和表达的传播媒介构成了表达自由中表达形式的自由,作为表达形式的自由它与表达内容的自由具有密切的法律上的联系。一般而言,表达形式的自由是表达内容的自由赖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表达形式不自由,那么,通过有限的表达形式要想充分地实现表达内容的自由是比较困难的。因此,表达自由首先是表达形式的自由,即自由地表达和利用各种传播媒介的自由构成了表达自由的基础。相对于表达内容的自由而言,表达形式的自由不应当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当然,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内容也不可能完全地分开,表达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表达内容的传播,同一表达内容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表达效果和社会影响。因此,对表达形式作必要的规范也是必须的。
表达自由在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也得到了规定。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 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2、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欧洲人权公约》对表达自由的内涵以及法律上的界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和详细。该公约明确提出了表达自由不受公共机构的限制,对于法律可以作出的限制进行了充分的列举,目的就是通过在法律中事先对表达自由作出明确的限制以避免公共机构随意限制公民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所行使的表达自由。当然,也可以发现,《欧洲人权公约》中对表达方式的保障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存在细微的差异。如《欧洲人权公约》强调了“持有”主张的自由,而未肯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寻求”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主要的原因起源于《欧洲人权公约》早在1950年就已经通过,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是在1966年才由联合国通过的。从“寻求”作为表达的行为方式来看,应当比“持有”具有更强的自由度和更广泛的行为空间。不过,应当看到,在《欧洲人权公约》中对“持有”作为表达的方式加以保护,应当说这样的规定更强调了表达自由所具有的保护思想自由的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