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看到,人权是市民社会政府应当给予公民的最低生存保障。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法治政府绝不能仅仅局限在保障人权的水平上来履行自身为人民服务的功能,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来积极地保障发展人的权利机制,最大限度地为公民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提高制度性的保障条件。诉权是防止政府功能异化的制度保证。诉权在
宪法上的绝对“有”和在司法上的绝对“在”是基本人权
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出发点,当然,强调诉权的绝对性并不意味着诉权的行使方式不需要受到
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逻辑条件的限制。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诉权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因此,通过司法权力审查过的诉权从逻辑上讲不存在滥用问题,在宪法制度上不应该要求公民对行使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至于极少数人利用诉权来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可以以违反犯罪行为的性质来加以处理,而不应该触及诉权的神圣性。特别是通过诉权来对抗国家权力时更是如此。
【注释】 人权,英文为“human rights”,与“权利”一词容易混淆含义。人权不能简单地解释为“人享有的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应当突出“把人当作人看待”所必须具有的权利。参见《人权与世界》第1页—第7页,刘升平、夏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在目前的人权研究中,基本上是将人权理论与权利理论混用的,因此,存在着人权泛化的现象。
“天赋人权”说由于强调了人权的道德基础的先验性,因此,不能视为道德性人权,而只能归结为“神授人权”的范畴。道德性人权必须基于提倡人权的道德者的要求而形成。
参见《法学与文学的交叉地》第347页,余宗其著,春风文艺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
李步云先生将人权形态分为“应有”、“法定”和“实有”三种,但是,这样的分类似乎没有区分权利与权利所指向的利益之间的不同。参见《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参见《宪政论丛》第1卷第350页,张庆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这里讲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的人权,是强调人权的
宪法和法律基础,而不是作为“
宪法自由”形式存在的“基本人权”,如思想自由、表达自由、迁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严格地说,诉权是保障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最重要的“
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