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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二章 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

  宪法审判制度是公正的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审判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现代司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司法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国家的司法权不能成为现代司法的终极目标。司法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因此,在现代司法制度下,诉权应当具有穷尽性和彻底性。绝对的诉权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体人权。[288]在传统的司法制度下,诉权是从属于司法权的;而在现代司法制度下,诉权是独立于司法权的一种人权,并且具有高于司法权的法律效力。[289]如果存在着不能成为诉的对象的领域,那么,法律就缺少终极意义上的权威性。所以,现代司法要求诉权具有开放性,允许一切普通司法制度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都应当在宪法审判制度中找到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司法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司法权的合宪性高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等具体的道德价值。司法实行了以追求实体价值为特征的目标价值理论作为法理基础的传统司法向以程序价值为特征的平衡价值理论作为法理基础的现代司法的过渡。司法权的合宪性允许司法中的矛盾价值形态在法律规定的秩序内存在。用允许司法误差存在的司法矫正机制来替代司法确定性的价值期待。所以,从诉权的无限性来看,只要是现行的司法制度无法处理的诉,都应当获得制度上的终极性的保障,这就是宪法诉讼的范围。现代司法制度应当为人权保障提供绝对的法律保障机制。
  宪法审判是现代宪政的基础。现代宪政是以民主作为组织形式,以人权作为生存方式,以法治作为秩序手段,以自由作为人生意义的政治理念。宪法审判制度是组合宪政要素的技术措施。
  目前,在我国三大普通司法审判制度下,存在着大量的无法由这三种普通司法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案件,如行政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争权、国家机关就履行职责的行为遭到新闻舆论的批评对新闻单位提起名誉权诉讼、公民无故被剥夺选举权、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而产生的法规侵犯公民权利等等,这些案件目前只能处于不可诉的状态或者是无法妥善处置。[290]结果,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对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司法审判活动的呼声。但是,由于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没有建立起很好地实施宪法的法律机制,结果就出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以普通的司法手段监督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弊病的出现。例如,当前在司法监督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如何看待人大个案监督的问题。从现代司法的特点来看,由于司法权本身也是可诉的对象,所以,对法院判决的终极性的法律挑战是具有正当性的基础的。但是,从法治原则出发,人大的个案监督应该是宪法审判意义上的,而不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面目出现。如果人大所进行的个案监督,仅仅立足于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更正,这就会产生人大是否比最高的司法机关具有更强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问题。很显然,对于一个缺少司法业务专门训练的代表机关来说,要证明人大比最高司法机关更容易维护法治原则在法律上是非常困难的。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个案产生的法律问题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是一种法律监督,合宪性的监督,而不是用人大的代表性来证明个案监督更能够适应法治原则的要求。从人大监督是合宪性监督的意义上来看,个案监督实质上具有了宪法审判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从宪法审判的角度入手,结果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人大为了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竟然成立了司法案件监审团,严重地妨碍了司法独立。有鉴于此,必须在我国建立宪法审判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应当跳出狭义改革的怪圈,引进法律违宪审查的概念,保证司法审判制度自身逻辑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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