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原则存在于本体论中,也存在于认识论中。本体论上的普遍主义原则是认识论上普遍主义原则赖以存在的逻辑基础。人的认识的普遍性首先来源于世界和事物所具有的普遍性。正是基于事物的普遍性,认识论上的普遍主义才获得了真的前提。
普遍主义原则在本体论上适用于四种意义上的自由实践活动。即人与自然、人与人、心与身和心与心。在这样的四种自由关系中,客观的协调是四种自由的本体论形式,而产生四种自由的法则则体现了认识论上的自由。普遍主义既存在于四种自由在本体论上的同质,也表现为四种自由在认识论上的同质。所以,普遍主义原则是四种自由法则的基础。如果四种自由法则不能在认识论上存在,那么,基于不自由的和非普遍主义的认识论就不可能寻求四种自由在本体论上所具有的共同的特征。
现代宪政也是以普遍主义为认识论的基本前提的。没有普遍主义,就不可能产生现代宪政。就不可能产生认识人与人之间自由关系的自由的认识手段,因而,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人与人之间自由状态存在的可能性。现代宪政的普遍主义原则是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没有对世界和事物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信念,宪政的方法就不可能产生普适性。[174]
世界的统一性表现了事物之间存在着美的关连,美是事物存在的本质。没有美的形式,世界就没有意义;没有美的创造,世界就失去了生机。自由是美的最高形式,统一是美的内容。普遍联系是自由的通道,也是美的形式。美分为个体美和整体美,普遍联系的美是整体的美。实践是最美的形式。终极的美是依靠信仰而存在的。美统一于自由,丑统一于不自由。宗教是关于终极美的信仰。宗教是关于世界统一本质的描述。基督教将世界统一于上帝,伊斯兰将世界统一于真主,佛教将世界统一于佛。但是,在基督教中,上帝是与人分离的,上帝是作为创造者来统一人的,所以,世界还是二元的,伊斯兰教也是一样。佛教是主张人佛一体的,是一种绝对的统一,在佛的境界上,是不存在二元的。所以,佛教是一种彻底的自由和最完善的美的形式。而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是不彻底的统一论者,因此,是一种残缺的美。
对自由追求的三重境界:即唯真主义、唯善主义和唯美主义。以真作为自由的唯一表现和追求是唯真主义;以善为自由的唯一表现和追求是唯善主义;以美为自由的唯一表现和追求是唯美主义。自由应当用真、善、美来定义,才能获得至上的自由和最高的自由和有的自由。自由的实有是真、善、美的统一。隔离真、善、美来片面强调自由的一个方面的特性,只能产生非实有的自由和有缺陷的自由。相对自由是非实有的自由和有缺陷的自由的根本特征。自由本身应当是自由。自由是自由的出发点。
5、 自由主义与文化
对美的追求是一种日神精神,对丑的放纵是一种酒神精神。东方文化以和谐为本,对美存在着自然认同的习惯,也就是说,具有对世界统一性的信仰习惯。但是,不自由却是常在的。自由的意义在于消灭不自由。只有通过不自由才能达到自由。没有不自由的实践,就不可能获得自由。自由如果仅仅以信仰为前提,自由就是唯美主义上的自由,缺乏应有的实践自由的特征。以不自由作为实践自由的基础,则必然会产生对真的自由的追求。就可以克服以唯善主义来支撑自由主义的信仰的过于主观的自由。自由有没有起点,有没有终点?这是关于自由的本质问题。以起点的自由向终点的自由迈进,自由的形式成为不重要的,这是东方文化的传统,所以,东方文化中的形式自由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塞翁失马”,从一开始就将结果所具有的自由的可能性揭示出来了。因此,自由的形式作为实质自由的手段的意义就被忽视了。一切自由形态都成了应然的自由结果,可能性成为一个次要的原则,必然性成为一种主导的自由逻辑。
为什么在中国文化中没有产生形式逻辑呢?这与中国文化对自由的认识有关。在万经之首《易经》中,世界是被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果性成为事物的唯一属性。因此,世界在本质上就产生了不证自明的自由结论。世界的起点是自由的,终点也是自由的。自由的本质决定了,自由的形式相对于自由的实质来说处于次要的位置,因此,“形式主义”盛行。但是,形式逻辑由于本身缺少意义就不可能得到中国文化的支持。因为在实质自由面前,形式逻辑根本不需要。自由就是循着因果律不断实践就可以获得,自由的可能状态被排除了。自由的路径设计为“天人合一”、“天人感应”、“阴阳相济”、“道法自然”、“三纲无常”等自由的本质所取代,达到自由本质靠的是基于必然性的实践就可以安然获得的,其中必然性的实践被简单地概括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质的自由逻辑就是“内圣外王”。“内圣”与“外王”之间成为一种必然性的联系,可能性被绝对排除了。不能外王不是内圣失灵,而是还没有达到内圣的自由境界。不同的自由之间不需要形式的连接就可以相互转化,自由的统一成为一种超实践的道德信仰。[175]
对西方文化产生重要影响的基督教在对世界的本质上设计了二元的自由本质,即人的本质统一于上帝,但是,上帝高于人,这样一来人在本质上就是不自由的。人对本质自由的追求是徒劳的,所以,人只可能获得形式的自由。形式自由的实现也就是实质自由的获得。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之间的必然联系是被否定的,因此,形式自由总是靠可能性与实质的自由发生联系,这样自由的可能性就成为自由的基本内涵。在这样的自由逻辑下,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之间的对应关系始终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形式自由通向实质自由以及形式自由是否与实质自由具有同质性,成为自由实践的焦点。最好的形式问题就被自然而然地提到自由的实践活动中。形式的特征成为自由实践不可割舍的组成部分。形式逻辑就自然而然获得了存在的根据。在形式的合理性下,对实质自由的追求是通过或然性来沟通的,这样,世界的本质可能是自由的,也可能是不自由的就成为形式逻辑最基本的逻辑前提和出发点。在此,作为不自由的象征的基督教始终以信仰的习惯来影响着人们的自由实践活动。西方的丑学、悲剧和幽默就得以盛行,以对人的调侃为特征的本质文化始终将人的形式作为最低的在本质上的自由尺度。对人的最低自由度的关注成为权利制度产生的文化背景。特别是成为人权理念的萌芽。用权利来保障自由归根到底产生于人对世界本质自由特征的怀疑。权利成为形式自由下唯一可靠的自由,权利下的自由也成为自由的本质特征。作为自由的代名词,权利成为超越于其他不自由价值的最高价值。自由主义的旗帜为权利主义的旗帜所取代。但是,由于权利主义本身的缺陷,就产生了以追求实质自由为特征的人权学说。人权学说是二战后才在欧洲盛行起来的,它是西方世界对实质自由的重新认识,是道德文化对形式主义文化的渗透。在形式逻辑的文化下,自由的美的特性被自由的真的特性所掩盖,实证主义成为自由实践的一种方法。二战后,由于自由主义理想的复归,实质的自由重新回到了自由实践的逻辑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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