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种自由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的实践活动是其他三种自由实践活动的基础。它给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自由实践活动和人的身与心相协调的自由实践活动以及人的心与心相协调的自由实践活动提供了一个现实的从事自由实践活动的背景。因此,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践活动,或者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是相对于人而言最现实的和最有效的自由。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的获得完全依赖于人自身的实践能力,而很少受到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是一种最容易实现的自由。所以说,现代宪政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式自由,是一种最容易通过人的努力达到的自由形式。
四种自由实践活动的结果也是相互促进的,人在自然面前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影响到人本身的实践能力的提高,并且使得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实践活动和人的身与心的相协调的自由实践活动以及人的心与心相协调的自由实践活动更加符合逻辑运动的规律。同样,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实践活动对自由逻辑的认识的发展也会极大地推动人对自然的认识和人对自身价值的重新认识。现代宪政制度很好地推动了自然科学的进步,也给人的心身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人的心身自由实践活动本身也是具有进步作用的。在自然科学和社会制度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心身自由的实践就更能显示出人对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符自由逻辑特征的把握。因此,现代化首先是精神的自由实践活动的现代化。没有心身协调的自由实践活动为基础,现代化的可持续性就会变得很差,人的自由实践活动就不可能摆脱自由的实践成为消灭自由的悖论。在今天的现代化背景下,人在自然面前获得的一定程度的自由既给人本身带来了一定意义上的精神解放,但是,也同时创造了消灭人的一切自由实践活动价值和意义的现实的逻辑可能性。因此,自由的实践活动如果不是彼此之间相互统一的,那么,一种过度的自由就可能造成四种自由形态的根本消失。因此,人的自由实践活动的核心还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人的心身自由问题。外部的自由实践活动不可能完全造就内在的自由状态,内在的自由必须有自己的自由实践活动,并在外部活动所产生的自由逻辑手段的推动下来促进内在的心身自由实践活动的合符自由逻辑要求的发展。
三、 自由观念对现代宪政的影响
“自由主义是一种近代才有的、解释政治权力的政治理论”。[163]“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理论,自由主义包括了许多观念,如自由、平等、权利、个人与社会以及政府的关系,以及这些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等”。[164]不过,在自由与平等、权利之间建立严格的逻辑分析关系的论述还是不多见的,“自由主义者”往往是一种“自由道德”的传播者。
逻辑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并不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而是以反对不自由为基础的,这就是说,自由主义是专制主义的对立物,而不是个人主义的对立物。“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并不是少数人的自由,而是所有人都可以享有的自由,是一种普遍平等的自由”。[165]自由主义如果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一是容易形成专制主义,二是容易造就无政府主义。
民主主义不当然导致自由主义,相对于个人主义而言,民主主义更容易保障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可以造就一定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可以造就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可能会造就专制主义。
在民主的制度下,自由比民主更加可贵;在非民主的制度下,获得民主比获得自由具有逻辑上更紧迫性。
个人主义的对立物是多数人统治。集体主义作为集体人权意义上的集体主义是存在的,但是,集体意志则是一个不真实的政治概念。多数人的意志是可以组合的,但是,多数人的意志可能会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所以,所谓集体意志应该是多数人的意志加上少数人的自由。
多数人的意志的真实性是由多元主义决定的,只有多元主义才真正可能进行意志的组合。在单一的文化形态下,个人的意志具有相似性特征,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多数人的意志存在的可能不是融合而成的,而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中心通过文化的共通性同化而成。
人权是从保护少数人的角度提出来的,而不是以弱者作为人权保护的起点。少数人并不意味着就是弱者,弱者也不一定就会成为少数人。
在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下,都可能尊重人权。但是,由于个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害怕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因此,在个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下,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权。而在多数人统治下,由于多数人不惧怕少数人的反抗,而且在制度上形成了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随意流动的可能性,因此,只有在多数人的统治下,少数人的人权才能真正地得到尊重。
如果以保护弱者为起点,那么保护弱者的目的是为了使弱者变成强者,还是使强者变成弱者?强者和弱者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制度造就的?保护弱者是否应当以保护弱者的得到为前提。如果弱者能够得到,那么弱者通过人权保护可能就会获得控制强者从而来消灭强者的目的。
以少数人的人权和自由为保障人权的出发点,可以通过自由的理念来尊重少数人。这样就可能不因少数人在道德上不为多数人所接受而被多数人所抛弃。少数人始终是存在的,而弱者一旦成为强者,弱者的道德就可能会影响强者。
人权是人的本质属性现实的自由存在形式的不受剥夺和侵犯(自由地不受阻碍)的可能性。权利的可能性为自由的必然性提供了基本逻辑条件。权利就是消除自由的障碍,使人从不自由到自由。人的本质属性“可能的在”不能成为人权保护的对象。
宗教代表的是一种不自由的理念。因为有了不自由的限制,就必然会产生在不自由条件下对有限自由的追求。对宗教的推崇可以造就自由的秩序。而如果没有作为不自由象征的宗教的潜意识的影响作用,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就是无限的。这样自由主义就容易滋生无政府主义,而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任何对自由可能产生的潜在的限制都是对自由追求者的背叛,必然会遭到自由追求者的反抗和抛弃,直至自由者也不能获得自由为止。因此,在缺少宗教意识的社会中,对自由的追求很容易形成无序的个人的任意而为。张铭先生曾经在《现代化视野中的伊斯兰复兴运动》一书中饶有趣味地提及了这样一个历史事实:“伊斯兰文明在现代由于缺少活力、创造力而显得落后,但从另一方面讲,它也有着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优越方面:它从没有产生过法西斯主义或种族主义,很少犯在伦理上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166]其中原因,不能不说与伊斯兰文明对“自由”本质的认识相关。自由秩序的产生既有制度上设计的合理性,也存在着在合理的制度设计背后所起作用的潜在的宗教社会意识。
以弱者为保护对象来保护人权实行的是“平等是自由之路”;以少数人为保护对象来保护人权奉行的是“自由是平等之路”。是平等要靠自由来定义,而不是自由靠平等来定义,自由的定义物是“实践”,实践是自由的最高纲领。个体的自由是可以通过现实性来加以否定的,也就是说个体的无限自由在现实性上是不可能的,而人类整体的自由在可能性上是无限的,也就是说,整体的无限自由在逻辑上可能的。形式自由是一种实质的平等,而形式的平等则意味着自由的终结。平等与自由的统一只能结合在无限自由上,也就是说实质的自由,既是彻底的自由,也是彻底的平等。民主的前提是平等,但是,民主的结果就是实质的不平等,民主不能很好地保证平等的实现。民主的前提是自由的,但是,民主的结果也是一种绝对的不自由。少数人不是一种人的群体,而是利益的组合,或者说就是自由利益的组合。任何个体都通过民主的制度与多数人结合在一起,任何个体又可以通过自由与少数人联系在一起。民主和自由给个体创造了平等选择的机会。平等对于个体来说是一种利益的自由选择的相等或者相似的可能性,而不是利益占有的相等或相似的可能性。占有意味着不自由,选择意味着自由。
四、 现代宪政的几个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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