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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五章 现代宪法的逻辑起点:对“自由”内涵的重新定位

  “认识的有”是基于人的存在而产生的有。这种有是“实在的有”的产物。“实在的有”在前,而人的有在后。因人的存在而产生的自由是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能脱离人的认识而存在,是事物的客观性和人的主观性相结合的产物。所以,人的自由既具有客观自由的特性,也打上了认识论上自由的烙印。哈耶克曾经指出:人类的知识和智慧的有限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自由是一种状态,一个生活在人群之中的人,只能希望逐渐接近这种状态,而不能完全达到它”。[159]
  人是世界不自由的产物,还是人是世界的自由本质的产物,也就是说,是否是世界的自由产生了人?还是只有人才具有自由的能力?创造人的自然世界本身是否是自由的?自然自由与人的自由是否具有共同性?是自然的自由是人的自由的基础,还是人的自由为自然的自由进行了注释?自然的自由在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五种社会关系中是一种第五种性质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以人的自由的存在而存在,也不以人对自由的认识而存在。人对自然秩序的加入,能否使人所创造的自由秩序融合到自然的自由秩序中去?这是一个自由的起源问题。从人对猫头鹰具有超声波的功能模仿发明了超声波来看,人对自由的掌握往往是从自然的自由秩序中模仿和学习而来的。任何相对于人而言的实践的客体,它们自身又具有实践主体的特性。以曾经作为地球的主人而言的恐龙来说,对于恐龙来说,要想在地球上有效地生存下去,它也必须具有与人一样的自由形态。也就是说,恐龙作为地球的主人也面临着五种自由问题。一种是不以恐龙自身的存在为前提的自然自由;其他的四种自由就是恐龙与自然、恐龙与恐龙、恐龙个体的心与身、恐龙个体的心与心之间的自由关系。恐龙曾经作为地球的主人生活了几亿年,这就说明在恐龙作为地球的主人存在期间,恐龙是能够解决这五种自由之间的协调关系的。后来恐龙灭绝了,是恐龙不具有抗拒外部不自由因素的能力,还是恐龙自己没有解决好恐龙之间的自由秩序问题,并不是很清楚的问题。但是,从今天世界物种不断灭绝的现实来看,灭绝的物种更多是因为这些物种不再具有获得与自然自由相协调的能力,尤其是无力来抗衡人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对有限自由资源的掠夺,因此,物种的灭绝是因为这些被灭绝的物种失去了追求自由的能力。物种自身的退化也是源于物种不自由的因素,这是一种内在的不自由。
  人的自由与自然的自由谁是谁的个性?从本质上来说,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自然的自由是无限的。人可能会因为失去自由的能力而被其他的不自由的力量所消灭,人的自由也可能被自身的力量来消灭。从今天的状况来看,核冬天会结束人的所有的自由能力。核冬天是人对自然的自由的力量,但是,人创造的自由却可以彻底消灭人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过度自由就是不自由。这是自由最基本的辩证特性。所以,人要成为自然的主人首先就应该成为人自身的主人,人的自由目标是人应当成为自由的主人,而不是自由是人的主人。人的存在就是人的合理自由的体现。存在就是自由的合理形式。发展是自由的悖论,自由必须发展,发展必然会改变自由。
  “认识的有”是因为人的主观认识所产生的有。是否是自由的,取决于人的认识。人要获得关于“有”的自由状态的判断,首先必须实践。没有实践就没有作出“有”的自由状况的判断依据。实践可以为“有”是否处于自由状态提供“真”与“假”的判断。因此,真与假是自由的第一特性。
  在实践的基础上存在对“有”的自由状态的判断,产生了判断上的取舍。在此,基于真与假的实践依据,加入了实践者的主观好恶,产生了道德上的自由结论。也就是说,出现了“善的自由”和“恶的自由”。善与恶是自由的第二特性。
  在善恶取舍后不能通过客观实践和主观好恶来确认的“有”的状态,只能依赖于推论而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信仰。关于世界和事物本质是自由的信仰是一种美的信仰。美的信仰认为世界和事物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而对世界和事物认为在本质是不自由的属于丑的信仰。丑的信仰认为世界和事物在本质上是不自由的。因此,美与丑是自由的第三个特性。
  二、   自由与逻辑的关系
  如果说以自由来定义人的本质的学说都可以归结到自由主义的范畴,那么,马克思主义是彻底的自由主义。马克思曾经对人类社会未来的“自由”图景作了生动的描述:“每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一联合获得自由”,[160]“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61]逻辑是通向自由的工具,但是只有自由的逻辑才可能真正地实现自由。形式自由必然是形式逻辑的自由,形式逻辑的不自由就不可能产生形式的自由。逻辑与自由的基本关系是:逻辑的自由—形式的自由—实质的自由。
  现代宪政是一种最简单的自由逻辑,也是最理想的形式自由。是人与人之间自由关系的最高体现。
  基督教、伊斯兰教信奉的是“不自由主义”,佛教是彻底的“自由主义”。[162]形式自由主义与实质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是,只讲形式的自由,而不讲实质的自由,以形式自由代替实质的自由不是彻底的自由主义。只讲实质自由,不注重形式自由的建设,实质自由就不具有实践的特征,这样的实质自由只能靠信仰来推动,因此是一种理想的自由主义,而不是实践的自由主义。信仰的逻辑不是自由的逻辑,只有实践的逻辑才是自由的逻辑。信仰是自由逻辑产生的动力,但是,信仰本身不代表自由。
  自由的特征包括内在的自由与外在的自由。外在的自由是入世间的自由,内在的自由是出世间的自由。佛教否定了外在的自由的可能性。
  一切形式的自由的根本特征就是实践。自然与自然之间是否是自由的,不能通过实践的手段来加以检验,因此,通过实践来把握的自由在种类上主要表现为,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自由、人的身与心相协调的自由以及人的心与心相协调的自由,这些自由在本质上都依赖于实践。自由是通过实践来体悟的,是一种自由自在的逻辑状态,自由是一种平衡。自由可以以幸福来测量。幸福来源于幸福实践者自身的体悟。
  只有自由才能很好地解决道德上的悖论。自由的价值不仅可以吸收“善”与“恶”的价值分别,也可以吸收“有”与“无”的价值分别。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人权的悖论,即传播人权理念要以侵犯和剥夺人权的逻辑困境为前提。如果以自由作为第一人权,那么,人权就是充分的和不存在悖论的。而自由本身的悖论只能靠实践来解决。
  四种形式的自由(自然与自然之间的自由关系除外)的获得都是靠在自由的逻辑基础上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科学是自由逻辑的根据,技术是自由逻辑的手段。不论是那一种自由,离开了科学技术,就不可能获得自由。
  现代宪政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形式的最高体现,也需要讲科学,重技术。讲科学要求现代宪政正确地处理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提出关于人的价值本质的学说;现代宪政也需要技术来推动形式自由的实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为第一生产力适用于四种形式自由实践的最基本的特征。科学技术是自由的实践活动的前提,也是建立在自由逻辑基础上的实践活动的基本特征。没有科学技术,就没有自由的逻辑,也就不可能有实现自由的实践的产生。民主也好,人权也好,即使是法治,对这些价值的考察都必须注重科学态度和运用技术手段,民主的科学与技术、人权的科学与技术、法治的科学和技术都是现代宪政理论的基本范畴,离开了对这些基本范畴的考察,就不可能发现隐藏在各种宪政价值背后的自由价值的力量。
  四种不同形式的自由实践活动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传统的中国文化以“内圣外王”企图通过个人内心的实践活动所获得的自由来推演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由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自由,但却忽视了四种自由实践活动的差异,四种自由实践活动只能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上具有相似性,可以相互借鉴,也就是说自由逻辑的形式是可以被四种不同的自由实践活动所采用的。但是,不能以一种实践自由活动所产生的经验来推广到其他三种自由实践活动中去。不能以自由逻辑的结果来代替自由逻辑本身。每一种自由实践活动,都应当基于此种自由实践活动所要克服的不自由的性质以及对可能实现的自由的形式特征采取不同的实践形式。但是,任何一种自由实践活动也不应当并且也不可能超越科学技术作为自由逻辑的一般特征来获得自由的实践。科学技术是自由逻辑的手段,没有实践手段的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实践结果的自由,这是实现自由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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