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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五章 现代宪法的逻辑起点:对“自由”内涵的重新定位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五章 现代宪法的逻辑起点:对“自由”内涵的重新定位


莫纪宏


【摘要】传统的宪法学一般以主体的“意志性”或者是“利益性”来解释宪法价值的逻辑起点。作者认为,这种分析方法无法摆脱主体性的限制,因此,不可能产生具有普遍意义的逻辑前提。作者主张,超越主体性之上的是主体的宪法实践,因此,人的认识能力是人的认识成果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法价值的逻辑起点。传统的宪法学在处理人的认识能力与认识结果关系时没有解决人的认识能力的合理性问题,因此,在抛开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的逻辑前提下,将世界的本质归结为“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以及由这种“自由”延伸出来的近现代各种“自由主义”学说犯了一个致命的逻辑错误,即对不能确定的命题的假设本身就是“不自由”的。所以,传统宪法学是在对认识论意义上的“不自由”茫然无知的逻辑前提下获得了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从一立论就注定会陷入逻辑上悖论的怪圈。作者对此作了深刻的逻辑分析,指出,“不自由”是宪法价值的逻辑起点。以“不自由”作为宪法价值的起始范畴,采取认识论的实践方法,将“自由”价值的内涵定位在“对不自由的解除”上,并将这种“自由”在价值属性上与主体性结合起来,指出“对不自由的解除”就是对人有意义的“利益”。因此,自由就是利益的代名词。作者在将人类的价值手段与价值目标加以区分的前提下,指出人类的整体价值趋向就是由“不自由”走向“自由”。
作者在运用“不自由”来解释宪法价值的本质时进一步解释了“权利”与“自由”的关系。作者主张,“权利”是“对不自由的解除”的“逻辑条件”,在制度层面上表现为“自由”的“合法性”。因此,“权利”是“自由”的“法则”。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不自由”的解除的逻辑路径并不相同。西方文化存在对“不自由”本质上的认同,因此,出现了追求“自由”形式的形式逻辑与形式主义文化;中国文化以对本质上的“自由”的存在的信仰为基础,强调“自由”的结果,所以,中国文化对形式逻辑的意义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作为结合了形式与实体价值于一体的现代宪法,可以起到很好地沟通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和融合的作用。简单地贬低任何一种传统文化在构建宪政理论和宪法价值中的作用都是不妥当的。

【全文】
  
  宪法作为人类最高理性的体现,它是人类社会各种善性价值的有机统一体,具有完整的发生、存在和发展的逻辑结构。宪法价值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规范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并且具有历史必然性与逻辑必然性的统一。作为一种价值现象,宪法的价值原点与价值终点是宪法价值逻辑体系的核心。从价值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的特征来看,价值起源于“不自由”,而终于“自由”。在从“不自由”向“自由”过渡的价值发展旅程中,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人类社会制度的完善以及人类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都会从逻辑上不断地缩小人的“不自由”的范围,通过对“不自由”状态的逐渐解除来适应自然与自然、自然与人、人与人、身与心以及心与心五种基本社会关系的变迁。恩格斯曾经在《反杜林论》中对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作了精辟地论述,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只是在它没有被了解的时候才是盲目的。’”“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忧郁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156]宪法现象的出现就是人类价值理念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通过将“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以及“有效性”等基本价值属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来作为主体的人最大限度地适应自然、社会以及自身的需要、促进价值向善的历史和逻辑条件。离开了对“自由”目标的追求,离开了对处于“不自由”状态中的把握,宪法就不可能成为推动历史和逻辑进步的力量。
  一、   自由的特性及其意义
  以自由来定义世界和事物本质的理念都可以归结到自由主义的范畴。当然,这里的“自由主义”不可能仅仅限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更不是“无政府主义”,而是从本体论上对世界的本质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世界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人的认识能力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世界在本质上是“可知”的。马克思在《第一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对自由的本质作了非常生动的描述:“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可见自由向来是存在的”。[157]
  但是,在通往“自由”的道路上,除了“实践”的手段,逻辑上的路径是否是清晰的呢?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它也直接影响到制度的功能,特别是对现代宪法价值理念所具有的“历史必然性”的评价。为此,对实现“自由”的逻辑手段的把握是必要的。
  从世界的物质形式来看,世界的本质是“无”与“有”两种形式。“无”是一种绝对自由。“有”的形态包括了“实在的有”和“认识的有”[158]两种形式。
  “实在的有”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否按照自由的法则运动,不能作出肯定性的判断。因此,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实在的有”可能是自由的,也可能是不自由的。对“实在的有”的自由状况的判断取决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信仰,并基于认识论上的自由的特征来进行合理地逻辑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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