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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四章 超越主体性

  制度作为意志与利益之间逻辑关联的中介,它承担三种基本功能,即确定意志形式和意志活动的合理性、确定利益形式和利益占有状况的合理性、设计某种有效和固定的意志与利益对应关系的运作机制。就意志和利益的主体而言,意志可以是个体意志、团体意志和集体意志等;利益可以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因此,在一个既定社会制度中,制度上设计的意志与利益相关联的总的逻辑形式对具体的意志与利益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某种制度下,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都可以靠单个人的意志活动来获得终极性的保障,封建君权和皇权统治制度的制度内涵实质上就是通过封建帝王个人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来保障封建统治者的各种特权利益,并给予劳动人民以维持最低生存要求的利益保证。而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所谓的共和政体,不过是靠少数贤明之士来保证各种利益的实现和对利益进行有效地分配。
  现代宪法制度在意志与利益的存在和运动形式、逻辑关联上是从人民意志的合理性出发,通过人民意志的各种运作表现形式,最终实现具有合理性的人民利益。因此,在现代宪政制度中,人民意志是起点,人民利益是终点。作为起点和终点,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都是高于现代宪法制度之上的,当着宪法制度需要变更时,人民意志成为宪法制度变更的动力,而人民利益成为宪法制度变更的目标。
  人民意志在逻辑上并不仅仅指向某种单一主体。任何个人、团体、民族乃至国家的意志都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人民意志的内涵,作为人民意志的表现形式,它是作为一个既定社会制度下,抽象的人所具有的类的意志和具体的人所具有的个体意志的结合,是个人、集体、民族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作为人民意志的表象,可以以不同象限的主体的意志表现形式体现出来。但是,任何一种具体的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都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人民意志的全部。人民意志是一个既定社会制度下,作为所有人的集合意志。并且这里的人民具有制度特性。与人民意志的逻辑形式遵循着同样的法理,人民的利益既不是单个人或社会团体的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的代名词。人民利益是一个既定社会制度下,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机协调的利益状态。所以,在现代宪法制度下,任何制度、任何规则都不具有超越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的约束力。
  人民意志的合理性就是指人民意志在制度上的具体化程度。如果人民意志仅仅停留在纯逻辑的阶段,那么,各种主体的意志活动在实践中的意志活动效果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人民意志的要求。在实践的逻辑上,存在着这样的可能,即当对单个人的意志组合技术高度有效的情况下,在一个既定社会制度下,被称作人民的所有个体的意志是可以通过某些制度设定的机制集合起来的。这种集合取决于被组合的个体的数量和组合技术。在一个人口数量很少的国家中,如果全体人民集合在一起是非常容易的事情,那么,人民的意志是可以通过人民的集合方式产生的。在一个人口数量很大的国家中,如果存在让作为人民的所有个体的外在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技术,则由这种技术所保障的集合方式也是可以产生人民意志的。当然,人民的意志并不完全是一个客观性的事实,它仍然取决于对人民意志状态的主观认定技术。全民公决技术,抛开公决的内容来看公决的形式,虽然所有人的意思表示都在其中得到体现,但是,所有人中“所有”的全称概括性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都离不开制度上的主观认定。因此,逻辑上就产生了一个在制度上可以被视为人民意志的意志形式,而不论这种形式是如何产生的。同样,人民利益也不是一个纯客观性的事实,单个人的利益不能从逻辑上否定其人民利益的特性,而广泛存在的为每个个体间接受益的公共利益也不能视为人民利益的代名词。
  在人民意志运动的过程中,意志的指向性在逻辑上并不一定始终与人民利益直接关联。因为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在逻辑上的状态都不是具体的主体意志和利益的外在形式。所以,人民意志运动的合目的性应该是超越于简单的形式逻辑基础上的模糊对应关系,而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不过,模糊对应并不意味着不对应,不对应表明意志运动的过程发生了合目的性的偏移;而模糊对应仅仅指意志的运动其目的趋向是通过复杂的运作机制与利益的实现产生整体和动态的逻辑对应关系的。
  人民意志的运作方式在制度上的体现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运作;二是间接运作。直接运作是通过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实现的,间接运作则包括意志的委托和意志的代表两种形式。意志的委托是在意志主体具有确定性的情况下,由意志主体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某些具体的意志表现形式,由其他非意志主体来行使此种意志,由于受让渡的意志其目的性与让渡意志主体的意志的合目的性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所以,意志的委托仍然可以实现人民意志的功能。意志的代表是指在意志主体不具有确定性的情况下,由制度上所设定的主体来代行意志。这种代行意志的行为必须要有保证让不特定的主体普遍受益的目的性。所以,利益具有调整意志活动的区域,规范意志活动的方向的能力。在制度所设定的条件下,利益是意志活动的“目的性”。在宪法制度下,人民利益始终是调整人民意志不断发展的“目的性”逻辑力量。
  二、主体性是意志性与利益性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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