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主体的意志的逻辑组合可能的形态包括意志的一致性、可协调性、相悖性等特征。因此,就不同主体之间的意志关系来说,合意、并行不悖、冲突是最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主体“间性”的主要逻辑形式。
就实现某一具体的目的的意志而言,意志的外在运作形式是可以与意志的主体暂时分离的,即意志主体可以通过其他的主体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意志外在表现形式的部分逻辑功能。因此,意志的形式可以分为原生的意志和派生的意志。在制度上的表现形式就是意志实现的委托。当然,委托的意志形式始终是受到原生意志主体的合目的性的监督和调控的。在意志的委托过程中便产生了意志的表达与意志表达者自身的直接利益无关的意志状态,这种状态便是制度上的意志权力。
(二)利益特性的逻辑表征
为人所需要的利益在客观形态上应该表现为一种有形或者上无形的“物”。对于客观世界中可以为人们所需要的“物”而言,可以是仅仅符合某个个体要求的个人利益,也可以是为诸多的个体所要求的群体利益;就利益的客观物质属性而言,利益的外在表现可以是呈稳定的状态,也可以成不稳定的状态;可以是在制度形态上加以区分和分类的,也可以是不可区分和分类的;就利益的现实性而言,利益可以是现实的利益,也可以是潜在的利益;就利益的效用与个体的感觉关联而言,利益可以是个性化的,也可以是共性化的,个性化的利益依照个体的利益感受而存在,共性化的利益根据所有人的感知共识而生存等等。
作为人所要求的利益,可以是主体之外的利益形态,也可以是主体自身的利益形态。作为类的人所具有的思想、身体、精神、情感,甚至包括意志,都可以成为广义上的利益形式,只要这些利益形式为人所要求。所以,利益的逻辑形式是可以概括意志的逻辑形式的,但意志的逻辑形式却不能无限制地适用于利益的逻辑形式,意志应当作为利益的合法性形式而存在。在制度的设计中,可以存在肯定某种意志要求的合理性的意志权利,意志权利的实质逻辑内涵就是拥有某种意志形式的逻辑上的可能性。
利益的逻辑状态表现为“需求满足”。因此,利益的存在状态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作为主观的利益,“需求满足”取决于主体的心理感受,所以,利益的实现具有非常强的个体性。在一个个体看来,不符合“需求满足”特征的利益而在另一个个体看来则可能是符合“需求满足”特征的。甚至在一群个体看来不认为符合“需求满足”特征的利益,而在某些特殊的个体看来却是符合“需求满足”特征的。由于利益的主观性的影响,因此,对利益所设计的“规范”常常会受到不同主体认知态度的挑战。如名誉在大多数人看来是非常重要的人格利益,在大多数人对名誉利益的“需求满足”心理的驱动下,名誉权成为一种法律上的规范。但是,一旦社会上少数人不重视自身的名誉,那么,滥用名誉权或者放弃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就会对名誉权的法律意义构成严重的挑战。当然,利益的主观性并不能代替利益的客观性,对于自然人来说,有许多“需求满足”是“不得不”产生的,如对于维持自然人的生命所必须的“空气”、“食物”、“水”、“睡眠”等的最低限度的满足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必须承认的和予以接纳的“需求满足”,这种“需求满足”是超越利益的主观性的。[150]
(三)意志和利益互动关系的逻辑表征
现代
宪法确立了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道德上的合理性,因此,意志权利和利益权利就成为个体在既定社会中生存和社会化的逻辑条件。
在不存在制度这一逻辑前提的情况下,人们实现利益的能力是与人的意志能力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从纯逻辑的关系来说,意志能力的存在和作用是利益能力的存在和作用的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
人的意志能力是由作为类的人的意志的组成要素的状况决定的。一般来说,欲望水平、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意志能力的三个不同象限的表象形式。并且彼此成递进式的逻辑上的充要条件关系。如意志能力首先是人的欲望水平,人的意志活动始于人所产生的对外部的需求,没有生理上和心理上需求的刺激,人的意志活动就不可能处于能动的和符合目的性的状态。无意识和潜意识等意识活动由于目的性和可重复性不具有确定性的特征,所以,不能在理性的尺度上加以考察。人的欲望水平越高,由此产生的满足欲望水平的满足动机就越强烈,在强烈的满足动机的驱使下,人的意识活动就产生了明确的目的,并且对这种目的产生实现的心理需求。在产生驱使人的意志活动具有肯定性的同时,人的意志活动就是靠人的思维能力来决定的。需求动机以及意识的目的性能否实现,必须要有正确的和有效的思维活动来加以判断。没有一定程度上的思维能力,没有将需求动机与具体的需求物相联系起来的最简单的逻辑思维能力,个体的意志活动就只能停留在盲目躁动的心理状态,就不可能使意志的逻辑上升到实践的阶段。人的意志能力在实践中的表象形式主要是人的外在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仅仅是人的思维能力,而且是在人的思维支配下,个体通过自己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实现的获得人的意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的客观能力。所以,人通过行为能力所表现出来的意志能力可以是人的思想活动水平,也可以是人的动作能力,或者是人的思想与动作的结合能力。由于人的行为能力使人的利益实现具有了客观性,由此,在非制度条件下,人的行为能力与人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是成绝对的正比例关系。当然,依照逻辑上的意志能力与利益能力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人们实现利益的意志能力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利益损失现象,但是,意志能力直接决定了在利益冲突中获得最佳利益点的可能性。
由于在非制度条件下,意志能力并不是取得利益的最佳手段,所以,由意志决定利益的过程就必须存在一种中介性的调节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使意志活动与利益实现发生有效、有序的逻辑联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实现利益的意志活动的冲突和对利益占有的矛盾。这种调节机制就是制度。制度的手段使意志与利益的逻辑关系从理念逻辑的阶段上升到实践逻辑的阶段,并使意志与利益的结合方式具有了比较稳定的可重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