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宪政的制度超越于道德上的人权保障的,在具体的制度形态上将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逻辑关系通过抽象和具体意义上的设计关联性有效地组合起来。制度成了道德上人权实现的最现实的手段。
作为宪政制度下的意志自由,表现在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上,就是在一个既定社会中,统治公共秩序的最高权力在逻辑上属于该社会的每个个体,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全民公决来实现。基于现代
宪法所产生的宪政制度,其宪政价值理念代表了人类精神发展的基本走向。因为宪政制度首先肯定了人,承认了人的意志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并确认了人的意志的平等性。其次宪政制度是弘扬人的意志和最大化地实现个人利益的制度手段。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哪一种制度和价值理念象宪政制度这样自觉地来考察人的意志的特性和意志发展的规律,宪政制度排除了人类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非人的价值基础,从人的意志出发,通过意志的弘扬来达到利益的最佳实现,最后又回到人。宪政制度比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价值理念都关注人的作用,将关于人的任何宿命观予以彻底否定,同时,宪政的理想肯定了作为类的人的本身在逻辑上的趋同性,摆脱了制度束缚人的自由发展的障碍因素,使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大程度地弘扬。
现代宪政制度其制度设计是在综合考察人本身的主观和客观特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宪政价值的存在即有其客观性的一面,也有其主观性的一面。宪政的客观性是基于人们改造客观的物质世界和主观的精神世界的实践活动而产生的;宪政的主观性是出于宪政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在制度上的写照具有强烈的理论预设的特点,也就是说,宪政制度是依靠蕴藏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中内在有序的逻辑关系运作的,离开了最基本的逻辑要求,仅仅依靠缺少目的性指导的实践活动,宪政的价值是没有生机的。所以,尽管在现今的世界中,宪政的实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宪政的价值理念具有不同的内涵,但是,宪政从来也不可能脱离自身的一般逻辑关系而盲目地向前发展。宪政是实践的,也是逻辑的。没有实践的宪政,宪政的理念只不过是是一种人文理想;缺少逻辑的宪政,宪政就是多元化的价值体系,很难对现实的社会生活产生生动和具体的影响。
在宪政制度下,人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形式具有逻辑形态上的确定性,并且具有归纳意义上的共识性的逻辑大前提的作用。宪政的理念并不排斥对人的精神内涵的自由阐释,但是,宪政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实践活动,必然会对关于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关系的逻辑内涵作出某种价值意义上的抉择。
(一)意志特性的逻辑表征
从社会学的要素理论出发,作为人的精神的重要的表现形式,意志首先在客观形态上表现为作为类的人的个人意志和集体意志。个人意志是每一个作为类的人的个体意志,其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每个个体的外在的意思表示。集体意志是个体的组合意志。集体意志的客观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它不只是逻辑上的组成集体的每个个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体意志基于某种组合目的所进行的有机的整合。集体意志形式的确定性和集体意志内容的肯定性是随着组成集体的个体的状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的。家庭、学校、单位、民族、国家等等个体组合形式都以不同的集体意志形式而存在。
作为与某种行为目的相关的人的意志,“意”在于“行”,而不在于“意”的本身。当然,纯粹的意志形式在一定的逻辑层次上是可以存在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的支配人的活动的意志都是与一定的行为目的相关联的。只是这种关联的方式、程度不同。意志的合目的性就是人的理性,而不合目的的意志就是非理性的。理性化的意志形式是可以与确定性的利益相结合的,但非理性化的意志就无法用趋利避害的理性方式来实现人所需要的各种利益。在理性化的意志形式中,存在着具有重复性的意志表现形式和不具有重复性的意志表现形式。前者通常称之为规则理性,后者则被叫做情感理性。不过,对于情感理性的理性形式,由于意志的表现内容有序性较差,所以,常常被人们在逻辑上误解成非理性的意志。然而情感理性的合目的性则是非理性的意志形式所不具有的表现功能。情感也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理性内涵,在人的主体性逻辑结构中,情感意志也占有一席之地。
作为理性化的意志,其合目的性是与人的利益实现紧密相关的。利益在合目的性的逻辑层次上它是人所要求的某种需求满足物。不为人所需要的东西是不能作为利益的形式存在的。意志就是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心理上的固定要求和确定性的行为倾向。意志的外在形式首先是意志的有无,然后是意志的确定性程度,再次是意志的客观反映形式,即人的行为倾向。所以,意志的有无、大小、外在反映是判定意志获得存在的主要逻辑要素。